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借款担保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5.30
【字 号】德办发〔2022〕35号
【施行日期】2022.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德阳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九届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
  第三章  融资监管
  第四章  借款和担保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德阳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依法取得融资性担保资质的企业从事日常经营性担保业务活动按有关规定开展,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展的筹措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银
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债务类融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作为担保人以企业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等方式。
第二章  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
  (一)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制度,对企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核企业年度融资计划;
  (三)对企业融资事项进行备案、审批管理,对于重大融资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四)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融资及借款和担保决策管理制度,对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决策管理制度进行备案;
  (五)建立融资及借款和担保事项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对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实施动态监督;
  (六)对企业违规进行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以及资产损失依法追责。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是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制定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的融资活动);
  (三)对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
  (四)决定集团内部企业(含合并报表企业和代管企业)之间的借款和担保事项,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参股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
  (五)对融资及借款和担保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按市国资委要求报送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情况报告或信息;
  (六)对下属企业的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依法对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集中检查、资产检查等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制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机构名称、职责、管理架构及相应权限;
  (二)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
  (三)项目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含法律、财务论证等);
  (四)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与重大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五)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融资监管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控制融资风险。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经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的年度融资计划报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委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审定。
  市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年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调整,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外的非政府性项目融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非政府性项目计划融资规模的20%。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上年度融资情况报告;
  (二)企业目前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分析;
  (三)企业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和融资资金用途等;
  (四)年度偿债计划。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下列融资事项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认为须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融资项目。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下列融资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融资项目;
  (二)不需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项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三)市国资委认为须备案的其他融资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核准或备案融资项目,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融资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财务状况说明;
  2.融资可行性和必要性;
  3.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
  4.拟融资的金额、期限、融资成本;
  5.资金用途和投向;
  6.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7.融资担保情况;
  8.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三)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对本条(四)至(六)项材料审查后形成的融资事项决议;
  (四)总会计师出具的财务分析报告,没有设置总会计师的由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门负责人
出具财务分析报告,并由企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