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担保业务的会计核算探讨
一、担保收入的核算(与《办法》比基本未变)
  担保费收入是担保公司为履行担保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应设置“担保费收入”、“应收担保费"、“预收担保费”等会计科目
  担保合同成立时,借:银行存款、应收保费、预收保费
  贷:担保费收入
  中途退保或部分退保时,应按已保期限与剩余期限的比例计算退保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对于确认坏账的应收担保费,通过冲销“坏账准备"的方法进行核算
  二、担保合同准备金的核算(与《办法》比变化较大)
  融资性担保合同准备金主要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代偿准备金,2010年国家7部委联合发文(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尚未终止的融资性担保责任提取的准备金.性质上为递延收益,即未赚取的担保费。设置科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企业确认原担保费收入、分担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合同解除(含提前解除与代偿解除)后将原计提数全额转回。实务中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按(当月担保项目担保费收入—当月解保项目担保费收入)*50%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额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当上述计提数为负数时,借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期末,将“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2.担保代偿准备金。担保代偿准备金是担保公司在会计期末为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在担保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发生代偿义务支付代偿金的情况而提取的准备金。其实质是预计成本.应设置“担保代偿准备金”与“提取担保代偿准备金"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借记“提取担保代偿准备金”科目,贷记“担保代偿准备金”科目.
  担保代偿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代位追偿款”科目或本科目,贷记“代偿支出”等科目.
  期末,将“提取担保代偿准备金”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三、担保合同成本的核算(与《办法》比变化较大)
  1。担保合同取得成本。担保合同取得成本是指担保人在取得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调查和评审费支出等.取得的成本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应设置“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
  发生相关费用时: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如发生评审费等收入,则:借:银行存款等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2。代偿支出。
  (1)代偿支出.代偿支出是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义务而支付的代偿款及相关费用支出。从严格意义上说,代偿支出尚不是公司的最后损失。担保公司在代偿后有可能从被担保人处得到一定的追偿款。设置“代偿支出"科目
  实际支付代偿款时,借:代偿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应收代位追偿款.代位追偿款,是指担保人承担代偿担保金责任后,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的对被担保人的求偿权而追回的价款。从理论上讲,是对担保人发生的代付支出的补偿,在确认时应当冲减代付支出,而不能作为一项收入。应设置“应收代位追偿款”科目。
  代位追偿款,只有在同时满足准则规定的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与代位追偿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二是该代位追偿款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对于不满足确认条件的代位追偿款,担保人不应当确认。
  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时 借:应收代位追偿款 贷:代偿支出
  实际收到代位追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担保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代付支出。
  如已提取了担保代偿准备金,借:担保代偿准备金
  贷:代偿支出,如担保代偿准备金余额不足冲减时,计入代偿支出。
  (3)抵债资产.抵债资产是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物资。抵债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设置“抵债资产"科目.   取得的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资金本金、已确认的利息和取得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等科目,按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贷记“代偿支出"、“应收利息"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