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托管协议
协议编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地址:联系:
乙方:支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人:联系:
丙方:县(市)区有关单位监管部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人:联系: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的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甲、丙双方指定乙方作为托管人对甲方注册资本金进行托管,甲方承诺并保证托管资金及来源及用途合法、乙方同意接受甲、丙方的委托。根据《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托管账户、托管金额、托管期限及相关约定
(一)托管账户。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持本协议及其开户文件在乙方指定的分支机构新开设注册资本金托管账户,或指定原有账户为注册资本金托管账户。该托管账户不得提现、不得透支。
(二)托管金额。托管资金金额为甲方注册资本金的60 %,存在乙方的保证金可计算在内,共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三)托管期限。托管期限从托管资金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起。到解除托管之日止。托管有效期内,未经丙方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撤销托管账户。
(四)托管资金的使用范围。
1、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
2、保证金项下代偿支付;
3,、在银行内部流动,经核实,确用做其他业务合作银行的保证金或代偿支付;
4、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用途。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在托管账户开立之后5个工作日内将托管资金足额存入托管账户。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托管账户的正常结算、对
账服务。
(三)甲方及其他银行发生贷款担保业务需存出保证金的,应当在该贷款担保合同解除后2日内将存出保证金转回托管账户。
(四)甲方接受乙、丙方对托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动用托管资金时,须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托管资金使用流程,向乙、丙方提供相应的资金用途证明、企业贷款合同和贷款担保合同等材料,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甲方发生登记变更、合并、分立、破产和解散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乙方和丙方报告。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权限内,依据甲方提供的《资金支付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对托管资金的使用履行审核审批职责。
(二)甲方及其他银行合作需要存出保证金的,乙方凭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企业贷款合同、贷款担保合同等材料予以支付,对甲方超出托管资金用途以外的用款,乙方有权直接拒绝支付。
(三)甲方发生的代偿支付或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托管资金使用流程,逐笔支付。
(四)对甲方托管账户异动情况以及发生法人登记变更、合并、分立、破产和解散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丙方报告。
(五)乙方应积极及甲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适当降低甲方担保贷款的利率,做好对托管账户的正常结算及对帐服务工作,接受丙方对资本金托管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六)乙方应每月5日前编制上月资本金托管情况报告,并送交丙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本金账户余额、资本金划转情况等。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丙方发现甲方在经营中存在巨大风险时或超出托管资金用途以外的用款有权函告乙方拒绝支付;
五、违约的责任
(一)甲、乙、丙三方都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二)甲方未按本协议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弄虚作假的,丙方将对甲方不予颁发或收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三)、乙方未能有效履行权限内的审核审批职责或托管职责的。丙方有权取消其托管银行资格。
(四)在托管期间,因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被司法机关冻结或其他任何非乙方原因致使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