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管理制度_保证金管理制度规范
保证金管理制度篇1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的管理,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均需纳入保证金账户管理。
  第二条 保证金的交纳及退付,必须以非现金形式通过银行转账办理。
  第三条 保证金的收取。
  各投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交纳时间、金额、方式,将保证金按时、足额交纳到保证金账户,并持银行转账凭证到政府采购中心,由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开具保证金交纳收据。
  第四条 保证金的退付。
  1、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填写《保证金退付申请单》,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退付事项。
  2、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填写《保证金退付申请单》,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退付事项。
  3、质量保证金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在质保期满后,供应商填写《保证金退付申请单》,并持采购人出具的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证明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退付事项。
  4、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在接到保证金退付申请后,及时报请中心主任审批,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付。
  5、保证金退付的收款人必须与投标时的名称一致。
  6、保证金退付时不计付利息。
  第五条 保证金账户应实行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及时办理保证金的交纳和退付业务,并做好账簿登记和凭证整理归档工作。
保证金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收取、使用和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七部委第3号令《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鲁金办发()9号文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融资性贷款客户担保担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确定,按不超过银行收取该项担保保证金的标准收取。
  第三条 非融资性贷款客户担保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一般不超过贷款额的10%。
  第四条 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 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并与该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三方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
  第六条 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
  第八条 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贷款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九条 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贷款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条 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贷款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 公司由专人负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按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
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对有余额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做好年度核对,对重点客户或保证金余额较大客户,必要时可采取往来函证的方式确认客户保证金结余金额。
  第十三条 当监管部门对保证金管理要求有特殊变动时,由专人及时跟进变动内容,并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证金管理制度篇3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安全和及时退还,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一)、进入中心交易的招标项目,由中心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人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足额存入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依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三)、投标保证金需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等缴纳方式,不直接收取现金、个人存折。
  (四)、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上写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全称)、联系人及,以便核对查实。
  二、投标保证金的运用
  (一)、开标前,中心根据银行部门提供的《资金到位明细单》、电子银行查询单及中介机构提供的《参加工程投标签到表》予以核对。在确认无误后,由中心出具保证金到账证明。
  (二)、凡出现投标保证金未到位或者未足额提交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均自动取消其参加该工程投标的资格。
  (三)、中介机构应将中心财务提供的资金到位证明,收集到招标备案文件,予以备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非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可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因投标人投诉或质疑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投诉或质疑处理完后5日内,但应告知投标人推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原因)。
  (二)、其他中标候选人的,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书》后5日内,可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
  (三)、中标人依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或提交履约担保,并缴纳交易服务费后,可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
  (四)、按照 “资金从哪里来,原样回那里去”的原则,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款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所在单位收款收据或者银行转账存入回单的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两选一项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