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解读
银保监会日前下发1号文——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具体配套制度如下:《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即1个通知+4项制度。
一、通知解读
通知内容较为简洁,具体如下:
一是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是《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为中投保等保本基金业务体量巨大的担保公司留了个活口);
三是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解读
该《办法》的要点有:
1.办理融资担保业务必须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牌照不得开展业务;
2.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3.其他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信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解读
该《办法》的要点有:
1.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对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计算集中度时,责任余额按在保余额的60%计算。
3.担保责任余额=借款类担保余额+发行债券担保余额+其他融资担保余额,借款类余类中小微、三农类的可以打7.5折,债券类余额中AA以上的可以打8折,其余的权重都是100%
四、《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解读
该《办法》将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分为Ⅰ、Ⅱ、Ⅲ级,并对资产比例进行管理,以保证流动性。
具体资产明细如下:
资产比例的具体限制主要有两点:
一是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
二是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值得注意的是,在Ⅱ级和Ⅲ级中特别说明了,可以对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以及被担保人进行股权投资,这说明监管对分保模式(安徽省信用担保)、投担模式(深圳高新投)的认可,为这些公司的业务开展留有活口。
整体来看,该办法对担保公司的资产配置做出了更为严格的约束,旨在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解读
该《指引》与前三个办法相比,监管属性较弱,基本是对银行和担保公司的合作,提供一个操作规范,市场参与机构可以按照这个《指引》来。要点如下:
1.禁止银行与非持牌融资担保公司合作;
2.银行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向小微企业和“三农”进行政策倾斜,对于风险容忍度、融资成本、费率等予以优惠条件。
最后,禁止银行与非持牌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向小微企业和“三农”进行政策倾斜,对于风险容忍度、融资成本、费率等予以优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