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银⾏关于规范⾦融机构与民间融资类机构交易统计的通知
⽂号:银发[2014]84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期:2014-03-13
执⾏⽇期:2014-03-3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国家开发银⾏,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北京银⾏,上海银⾏,江苏银
⾏:
为准确反映经济⾦融形势发展变化,⼈民银⾏遵照国务院要求,进⼀步规范⾦融机构对民间融资类机构的客户性质认定,修订统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民间融资类机构客户性质
⾦融机构与⼩额贷款公司、典当⾏、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及私募投资基⾦(公司)等民间融资类机构的业务往来应视为普通单位客户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业务、贷款业务。
⼩额贷款公司是指以⾃有资⾦发放贷款、风险⾃担的⾮⾦融机构。典当⾏是指依照《典当管理办法》(公安部商务部2005年第8号令发布)设⽴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融资租赁公司是
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融统计制度修订内容
(⼀)⾦融机构资产负债统计⽉报。
⾦融机构从⼩额贷款公司、典当⾏、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及私募投资基⾦(公司)吸收的存款在“单位存款”项下反映,对上述民间融资类机构发放的贷款在“单位贷款”项下反映,⾦融机
构与⼩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往来不再以同业业务反映。
在“单位普通贷款”中“经营贷款”项下增设“⼩额贷款公司”统计指标,反映⾦融机构对⼩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持,终⽌原同业业务项下的“⼩额贷款公司”统计指标和校验关系。
1.统计指标。
┌──────────┬──────────┬─────────────────┬────────┬──────────┐│表单代码│指标代码│指标名称│频度│备注│├──────────┼──────────┼─────────────────┼────────┼──────────┤│A1411/A241  2.校验关系。
校验关系A:“其中:经营贷款”(12M3H/22M3H)≥“其中:⼩额贷款公司”(12M3J/ 22M3J)
校验关系B:“其中:经营贷款”(12M5C/22M5C)≥“其中:⼩额贷款公司”(12M5S/ 22M5S)
3.参照⽉报⼝径填报的⽇报、周报、旬报、⽉报快报中存款、贷款、同业业务⼝径做相应调整。
(⼆)贷款按⾏业分类专项统计制度。
⾏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业分类》(GB/T4754-2011)标准执⾏。⾦融机构对⼩额贷款公司、典当⾏发放的贷款视为对“J.⾦融业”贷款,对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发放的贷款视为
对“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贷款。
(三)境内⼤中⼩微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额贷款公司、典当⾏、融资租赁公司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企业规模按照《中⼩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印发)执⾏。
三、执⾏时间要求
上述要求⾃报送2014年3⽉31⽇数据起执⾏。
请⼈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农村商业银⾏、农村合作银⾏、农村信⽤社、村镇银⾏、中资财务公司、信托投
资公司、⾦融租赁公司、汽车⾦融公司及外资⾦融机构。
中国⼈民银⾏
2014年3⽉13⽇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4.03.31,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