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融资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23号)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担保机构。
本细则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和设区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妥善处理自身收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突出社会效益。
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约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非公司类担保机构与上述职务相当职责的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同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非公司类担保机构与上述职务相当职责的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