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体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经营企业,其经营活动内容同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保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租赁合同范本》、《让让人发放型金融租赁合同范本》*及有关法律及规章的约束。
    第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设立、有效运行,且以业主有价证券流转作市场经营活动为主。凡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注册登记手续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四条 申请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交的申请书;
    (二)企业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三)营业场所承诺书;
    (四)企业章程;
    (五)相关荣誉证明文件。
    第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负责人应当配备专业型管理人才,对外部融资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准确掌握公司融资规模及借款期限,规范融资租赁业务,切实加强财务风险管理。
    第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义务,准确把握融资租赁业务活动状况、未来发展及其所面临的风险,对重大融资租赁活动情况,应当报至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设立财务部及专业团队,制定准确的财务报告,把握财务状况,
并将足以说明融资情况、相关租赁准备金及索赔情况等单据报至财政部门,以便审查查核。
    第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财务报表分析和盘点制度。定期审核融资租赁业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资料,不定期盘点其资产确保其准确、完整性及有效运行的安全,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内部管理规范,明确分配各级责任人,协调各项工作,保证其财务管理有效运行。
    第十条 凡经审查未构成融资租赁公司的,财政部门应当谢绝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及当事人的申请,融资租赁公司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文件:
    (一)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证明文件;
    (四)有关财务账簿、账册复印件;
    (五)变更后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