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融资担保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最新)
融资担保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参考范本)
第⼀章总则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公司以公历1⽉1⽇起⾄12⽉31⽇⽌为⼀个会计年度。
三、公司以⼈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四、公司以权责发⽣制为基础进⾏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对会计要素进⾏计量时,⼀般应当采⽤历史成本,采⽤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五、公司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
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企业负责⼈、财务负责⼈签字并盖章。
六、会计报表⾄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章融资性担保公司会计科⽬名称和编号(新旧对照表)
第三章会计科⽬使⽤说明
1001库存现⾦
⼀、本科⽬核算企业的库存现⾦。
⼆、企业增加库存现⾦,借记本科⽬,贷记“银⾏存款”等科⽬;减少库存现⾦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企业应当设置“现⾦⽇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顺序逐笔登记。每⽇终了,应当计算当⽇的现⾦收⼊合计额、现⾦⽀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期末借⽅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
1002银⾏存款
⼀、本科⽬核算企业存⼊银⾏或其他⾦融机构的各种款项。银⾏汇票存款、银⾏本票存款、信⽤卡存款、信⽤证保证⾦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科⽬核算。
⼆、企业增加银⾏存款,借记本科⽬,贷记“库存现⾦”、”应收账款”等科⽬;减少银⾏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企业可按开户银⾏和其他⾦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存款⽇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顺序逐笔登记。每⽇终了,应结出余额。“银⾏存款⽇记账”应定期与“银⾏对账单”核对,⾄少每⽉核对⼀次。企业银⾏存款账⾯余额与银⾏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期末借⽅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或其他⾦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012其他货币资⾦
⼀、本科⽬核算企业的银⾏汇票存款、银⾏本票存款、信⽤卡存款、信⽤证保证⾦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
⼆、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借记本科⽬,贷记“银⾏存款”科⽬;减少其他货币资⾦,借记有关科⽬,贷记本科⽬。
三、本科⽬可按银⾏汇票或本票、信⽤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分别“银⾏汇票”、“银⾏本票”、“信⽤卡”、“信⽤证保证⾦”、“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进⾏明细核算。
四、本科⽬期末借⽅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
1031存出保证⾦
⼀、本科⽬核算企业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款项。
⼆、本科⽬可按保证⾦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明细核算。
三、企业存出保证⾦,借记本科⽬,贷记“银⾏存款”等科⽬;减少或收回保证⾦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期末借⽅余额,反映企业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余额。
1101交易性⾦融资产
⼀、本科⽬核算企业为交易⽬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投资等交易性⾦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当期损益的⾦融资产,也在本科⽬核算。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当期损益的⾦融资产的,应在本科⽬核算;划分为可供出售⾦融资产的,应在“可供出售⾦融资产”科⽬核算。
⼆、本科⽬可按交易性⾦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进⾏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取得交易性⾦融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成本),按发⽣的交易费⽤,借记“投资收益”科⽬,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按实际⽀付的⾦额,贷记“银⾏存款”、“库存现⾦”
等科⽬。(⼆)交易性⾦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按分期付息、⼀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贷记“投资收益”科⽬。(三)资产负债表⽇,交易性⾦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于其账⾯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公允价值变动),贷
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公允价值低于其账⾯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四)出售交易性⾦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额,借记“银⾏存款”、“库存现⾦”等科⽬,按该⾦融资产的账⾯余额,贷记本科⽬,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同时,将原计⼊该⾦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
四、本科⽬期末借⽅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交易性⾦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121应收票据
⼀、本科⽬核算企业因提供担保或其他劳务等⽽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企业应在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票⾯价值⼊账;带息应收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余额和利息收⼊。
三、企业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应收票据的⾯值,借记本科⽬,按实现的营业收⼊,贷记“担保
费收⼊”等科⽬。
四、应收票据到期兑付,按实际收到的⾦额,借记“银⾏存款”科⽬,按应收票据的账⾯余额,贷记本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科⽬(未计提利息部分)。
因付款⼈⽆⼒⽀付票款,企业收到银⾏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余额,借记”应收账款”或“应收分保账款”等科⽬,贷记本科⽬。
企业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应收账款”等科⽬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应计提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计⼊收到当期的利息收⼊。
五、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通常不应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
不⼤时,应将其账⾯余额转⼊应收担保费或应收分担保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六、本科⽬期末借⽅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价值和已计利息。
1122应收账款
⼀、本科⽬核算企业应向被担保⼈收取⽽未收到的担保费、评审费、⼿续费等。
⼆、本科⽬应当按照债务⼈进⾏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应收担保费等时,按应收⾦额,借记本科⽬,按实现的收⼊,贷记“担保费收⼊”、“⼿续费收⼊”、“评审费收⼊”、“追偿收⼊”、“其他收⼊”等科⽬,收回应收担保费时,借记“银⾏存款”等科⽬,贷记本科⽬。
四、企业与债务⼈进⾏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式进⾏账务处理。
五、本科⽬期末借⽅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担保费等款项;期末如为贷⽅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
1123预付账款
⼀、本科⽬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应付账款”科⽬。企业进⾏在建⼯程预付的⼯程价款,也在本科⽬核算。
⼆、本科⽬按款项⽀付的单位或个⼈进⾏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因购货⽽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贷记“银⾏存款”等科⽬。收到所购物资,按应计⼊购⼊物资成本的⾦额,借记相关资产科⽬,按应⽀付的⾦额,贷记本科⽬。
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贷记“银⾏存款”等科⽬;退回多付的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企业进⾏在建⼯程预付的⼯程价款,借记本科⽬,贷记“银⾏存款”等科⽬。按⼯程进度结算⼯程价款,借记“在建⼯程”科⽬,贷记本科⽬、“银⾏存款”等科⽬。(三)企业预付的赔付款,借记本科⽬,贷记“银⾏存款”等科⽬。转销预付的赔付款,借记“赔付⽀出”、“应付分保账款”等科⽬,贷记本科⽬。
四、本科⽬期末借⽅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款项。
1212应收分保合同准备⾦
⼀、本科⽬核算企业(再担保分出⼈)从事再担保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以及应向再担保接受⼈摊回的担保赔偿准备⾦。
⼆、企业(再担保分出⼈)可以在本科⽬下设置“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应收分保担保赔偿准备⾦”等明细科⽬,并按再担保接受⼈进⾏明细核算。
三、应收分保合同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确认原担保合同保费收⼊的当期,按相关再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额,借记本科⽬,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科⽬。
资产负债表⽇,调整原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按相关再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的调整⾦额,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科⽬,贷记本科⽬。
(⼆)在提取原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的当期,按相关再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担保接受⼈摊回的担保赔偿准备⾦⾦额,借记本科⽬,贷记“摊回担保责任准备⾦”科⽬。
(三)在实施担保代偿⽽冲减原担保合同相应担保责任准备⾦余额的当期,按相
关应收分保担保责任准备⾦的相应冲减⾦额,借记“摊回担保责任准备⾦”科⽬,贷记本科⽬。
(四)在对原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进⾏充⾜性测试补提担保赔偿准备⾦时,按相关再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担保责任准备⾦的相应增加额,借记本科⽬,贷记“摊回担保责任准备⾦”科⽬。
(五)在原担保合同提前解除⽽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的当期,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科⽬,贷记本科⽬。
四、本科⽬期末借⽅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担保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合同准备⾦余额。
1131应收股利
⼀、本科⽬核算企业应收取的现⾦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本科⽬可按被投资单位进⾏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