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X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担保行为,加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保障公司权益,根据《ZHRMGHG公司法》、《ZHRMGHG担保法》、《ZHRMGHG物权法》和《XXXX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XXXX公司或所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以担保人身份为被担保人承担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担保业务必须以合法与自愿为基础,坚持以下原则:
(一)审慎原则
公司担保业务必须提高风险意识,谨慎提供担保,实行规模控制。
(二)按流程决策原则
公司的担保业务应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经公司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后方能提供担保。
(三)投资关联原则
公司原则上只对控股、参股投资企业等与公司有投资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并按照股权投资比例提供担保。
(四)“谁受理、谁负责”原则
投资企业的担保申请按项目管理关系由子公司(投资部)负责受理。子公司为投资企业申请担保业务的责任单位,对担保风险控制独立承担完全责任;责任项目经理(或经办人)为相应担保业务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日常监管;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审查和定期汇总分析。
第二章担保方式
第四条 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方式。公司担保业务主要采取保
证担保、权利质押担保、资产抵押担保等三种方式。
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受益人)约定,如债务人(被担保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代为履行其债务的行为。
公司提供权利质押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受益人)约定,以公司持有的、可依法自主处置的权利为质物,如果债务人(被担保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公司代为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公司代为履行债务或以折价、拍卖、变卖公司质押权利进行受偿的行为。质押的权利包括股权、股票、收费权、探矿权、采矿权、有价证券、银行存单、商标专利等。
公司提供资产抵押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受益人)约定,以公司持有的、可依法自主处置的房屋财产、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公司资产设定抵押,如债务人(被担保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公司代为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公司代为履行债务或以折价、拍卖、变卖公司抵押资产优先受偿的行为。
其他方式的担保如留置和定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于公司投资企业章程或合资协议中约定公司对投资企业负有融资支持义务的,公司首先考虑为项目单位协调争取免股东担保的银行贷款,或是在保证资金安全回收的前提下,通过公司金融平台向投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在不能提供贷款支持的情况下,公司可考虑按照权利质押、资产抵押或保证担保的方式提供担保支持,公司严格控制保证担保方式。
第三章担保对象和公司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担保对象限于公司股权投资企业,公司不对股权投资企业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业务(中投保公司及公司金融板块担保业务不受此限)。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具有较强偿债能力。第八条 公司对被担保人的财务指标要求。
(一)对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担保,被担保人的偿债能力应达到:流动比率为 1 以上,速动比率为 0.5 以上。
(二)对一年以上的长期担保,被担保人若为生产经营企业,近二至三年应连续盈利,除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要求同上外,其资产负债率控制在 70%以内;被担保人若为在建项目法人企
业,其资产负债率控制在 80%以内(含),且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第四章担保业务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投资企业提出担保申请,由归口管理的子公司(投资部)决定是否受理。子公司(投资部)受理的担保申请,投资企业应提供担保申请书、项目相关材料等资料。
超过相应股比提供担保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外为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相应反担保,投资企业还应同时提供反担保有关资料。
第十条总部财务会计部和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担保业务的审查工作。
担保审查主要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担保申请人(或被担保的投资项目单位)及反担保人的法定资格、资信、履约能力、财务状况、担保合同内容、抵押财产或质押权利的合法性以及担保的风险性等进行全面评估、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的资信调查。
子公司(投资部)接受投资企业的担保申请后,应开展担保调查,根据担保申请文件、担保合同及有关调查情况,提出书面初审意见,上报总部财务会计部。
总部财务会计部负责接收子公司报送的初审意见,并提出财务审核意见,按预算内、外的不同担保业务,分别以核准或审批的方式报公司批准。
公司投资企业章程或合资协议中约定公司对投资企业融资须承担担保义务的,在履行投资企业合资合同审批程序时,由子公司直接提出事先核准申请,列入(或调整)公司年度预算,以核准方式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中长期担保业务按照公司项目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审批决策,短期担保申请采取年初编制经营计划(年度预算)时一次审批和临时特殊情况一事一议、专项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审批决策。
第十二条公司年度预算内担保业务的核准程序。
对于纳入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年度预算)的担保业务,子公司(投资部)初审后填报《XXXX公司担保核准申请表》(见附件一),经总部财务会计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主管子公司(投资部)的副总裁审批后,由公司主管财务的总会计师核准。
第十三条公司年度预算外担保业务的审批程序。
对于公司年度预算外的担保事项,公司采取从严控制、一事一议、专项审批的办法进行审批决策。子公司(投资部)在办理此类担保业务前,需提出担保专项申请报告,对担保的原因、风险和相关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申请报告由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签发,报经总部财务会计部对其相关条件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后,由公司分管财务的总会计师商分管子公司(投资部)的副总裁审核,报公司总裁或总裁办公会审批。预算外担保申请经批准后,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管理。
第五章担保手续的办理与执行
第十四条 经公司决策同意提供担保的,在公司审核通过《XXXX公司担保核准申请表》(适用预算内担保业务)或审批通过担保专项申请报告(适用预算外担保业务)等相应流程后,子公司(投资部)方可正式与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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