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融资担保公司为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中起着无法估量的作用。然而,担保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对融资担保公司而言尤为重要,一直以来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由于相关监管政策制定的不明晰,会计准则未有明确的担保公司的准则规定,本文从融资担保公司目前准备金的政策监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并提出相对应的改进措施,以期融资担保公司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融资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
近年来,我国经济正蓬勃稳定快速向前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济的发展中为中小企业融资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相关的行业监管部门也不断出台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然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监管方面对担保赔偿准备金未有明确的计提规定,在会计核算方面未形成专门的准则规定,进而导致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步伐缓慢。因此,监管规定及准则的出台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尤为重要。
一、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会计核算的相关理论
(一)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的监管规定
中国银监会于2010年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且担保赔偿准 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当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百分之一。同时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百分之十,可以进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的相关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2019年10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同时明确规定《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0〕108号)同时废止。自此明确了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执行2010年3月8日,中国银监会等7部门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及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根据行业的监管要求,按照该规定计提未到责任准备金及担保赔偿准备金。在《补充规定》未出台之前,住房置业融资担保公司计提担保风险基金,其实质与担保赔偿准备金类似。自此,所有类型的担保公司均需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担保赔偿准备金,纳入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之中。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责任准备金的一种形式,源于保险合同。参照保险合同,由于保险责任尚未到期,把应属于下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起来,用作赔偿准备金。由于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业务期限往往不是一年,而是超过一年的期限,故参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按照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是因为担保业务的特征为低收益、高风险,为了提高担保公司在代偿时的抗风险能力和偿付能力,担保公司每年根据担保业务的担保责任余额,提取相应的风险准备金,用以弥补因为代偿而导致的重大亏损。避免担保公司的利润大幅度的波动,更好的量化公司的经营成果。
(三)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会计核算的重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行为发挥了重大作用。公司的经营成果最终通过财务报表进行反映,而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会计核算的正确与合理性,对公司的报表产生重大的影响,对融资担保公司来说至关重要。会计核算是以相关的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律法规以及准则规定为基础,融资担保公司能否稳定、健康的可持续发展,会计核算尤為重要,一旦核算不规范、不准确将会引发财税风险、监管不合规风险,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
二、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透明度不高
目前由于监管部门和会计准则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关于相关信息的披露未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导致各担保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完善。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担保公司应当将公司治理情况、风险管理状况、财务报告、担保业务总体情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的债权人。但是以何种方式、报告的格式、报告的频率等未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向相关债权人报送,使得该条规定难以落地执行。同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但是,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企业会计准则未制定明确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只是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由于披露的要求不够明确,导致多数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各自的主观理解进行信息披露,造成信息披露参差不齐,透明度不高。各担保公司的可比性不高,无法满足报告使用者的需求,同时也导致监管机构的监管难度增加。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及冲回操作不规范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参照保险行业的做法,由于保险期限一般较长,保险合同的年度与会计年度通常是不一致的,故保险企业在年终决算时,不能把所有的保险费当做保费收入处理,把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风险费以准备金的形式提存形成未到责任准备。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该规定的假设前提是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的期限均超过一年。如果担保期限较短,不足一年,对于当年确认的担保费收入的50%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在当年该担保业务到期时就该冲回,而不必等到下年度进行冲回。以某住房融资担保公司为例,该公司的住房担保业务在《补充规定》下发后,与省市公积金的担保方式变更为阶段性担保,即担保责任至借款人以所购房产设定的抵押担保办结,住房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解除。而该业务的担保周期较短,一般为5至1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如果按照监管规定,当年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为
当年担保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就会导致公司在当年提取金额较大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而与计提准备金的初衷不符,公司的收入和风险存在严重的不匹配情况。
(三)担保赔偿准备金差额提取办法不明晰
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当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计提达到公司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可以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关于差额提取的办法,相关监管部门未见出台政策。以某住房融资担保公司为例,《补充规定》明确将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纳入融资担保监管。同时规定,在纳入融资担保监管规定前发生的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该住房融资担保公司在纳入监管前,一直按照“建住房〔2000〕108号”及“2003年11月21日,建设部和人民银行发文《对现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中规定及整改要求按担保收入的30%计提担保风险基金。纳入监管规定后,该住房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模式由全程担保变更为阶段性担保,并选择将纳入监管规定前发生的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即按照监管后新发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对于该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而言,如果不考虑纳入监管规定前计提的担保风险基金,担保赔偿准备金肯定未达到当年在保余额的10%,满足不了监管规定
差额提取的要求。如果按照全额计提,住房置业融资担保公司每年会计提大额的担保赔偿准备,且业务模式变更后,收取的费用也由以往根据贷款的金额、期限等的不同收费不同变更为统一收费300元/笔,导致公司在未满足差额提取的时候会连年一直亏损,无法保存盈利,公司能否继续存续存在重大的疑虑。
(四)担保从业者综合素质有待加强
管理暂行办法提及,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配备或者聘请金融、法律、经济、技术等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该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或者首席风险官应当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并且应该具有从业经验。暂行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的从业者有较高的要求,财务人员不仅需要掌握常规的财务核算技能外,还需要掌握与融资担保行业相关的特定行业知识,熟悉与行业相关的税务规定。业务风控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具有财务、金融、法律、技术、审计等方面的知识,对担保业务能够有更好的决策。但就当前融资担保公司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融资担保公司财务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财务核算学习及培训,没有及时更新与行业规定特有的税务相关规定;业务风控人员仅具有一定的融资担保业务的从业经验,熟悉基本流程,与监管规定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会计核算问题的应对举措
(一)制定细化的披露要求,提高信息透明度
为了能够更好的提高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满足内部及外部相关使用者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相关信息的获取,降低信息的不对等性,建议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着手改进。首先,相关的监管政策能够细化、明确具体的报告要求。监管条例只是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将财务报告、公司治理情况、风险管理状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相应的监管政策应制定更详细的实施细则,明确报告时间、报告频率,报告方式,报告内容等相关规定。其次,出台对应的融资担保行业的准则规定及相关的应用指南及列报披露要求。从会计准则方面,完善相关的核算及披露要求。对融资担保公司行业的特殊性,如对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情况、担保业务的分类情况、担保业务的分地区等作出更为明确的披露要求。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担保业务到期时进行冲回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到期的担保责任的准备金。如果该担保业务在一个会
计年度内解除,该年度内确认的该笔担保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该予以冲回,而不必在下一个年度内再进行冲回。设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初衷即是因为担保期限长于一个会计年度,而在会计期末该担保业务已经解除,对该笔担保已经没有担保的责任,亦不需计提相应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从担保业务的实质角度来讲,对担保期限较短的担保业务,如果在会计期末已经到期,就不该计提该笔担保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从监管部门的角度考虑,为了增强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故要求担保公司将当年确认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来年进行冲销。建议担保公司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从担保期限的实质考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担保业务解除时,对该笔担保业务进行冲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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