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政府金融办
【公布日期】2010.12.08
【字 号】湘政金发[2010]40号
【施行日期】2010.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指引的通知》
(湘政金发〔2010〕40号)
各市州金融办:
  现将《湖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湖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指引
  为稳步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根据《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0〕 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 214号), 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规范整顿的范围
  规范整顿的范围是: 2008年3月8日以后在我省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或融资性再担保业务经营行为的机构, 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以及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 2010年7月22日以后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一并纳入规范整顿范围。
  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规范整顿工作。
  二、规范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符合《暂行办法》规定要求且来源真实合法, 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注册地县域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在注册地市州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在省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 依法严肃查处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 业务经营: 是否以融资性担保为主业,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是否从
事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 骗贷、 受托发放贷款、 受托投资、 , 以及偏离担保主业从事高风险投资等不允许经营的业务。 对既达不到《暂行办法》 规定的要求, 又偏离担保主业, 借担保名义从事高风险投资并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坚决实施市场退出, 净化担保市场环境。
  (三) 拨备覆盖率: 是否在税前按照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是否在税前按照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四) 任职资格: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否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2010年第6号令) 规定。
  (五) 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 是否建立以股东(大) 会、 董事会(执行董事)、 监事会(监事)、 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 对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责、 权、 利关系作出制度安排。是否按照审慎经营规则, 建立和实施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 事中控制、 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程序, 具体包括担保费收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担保评估制度、 内部审批流程、 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预警机制是否建立, 资金运营是否隐藏重大风险等。 是否按照《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
报表, 准确、 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六) 审慎性指标
  1、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
  2、 自有资金进行其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20%。
  3、 对单个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 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5%; 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0%。
  三、规范整顿的方法步骤(时间安排按照湘政办明电〔2010〕 214号掌握)
  (一) 动员部署阶段
  1、 各市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组织辖内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召开规范整顿工作动员部署会议。
  2、 各市州结合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情况, 制定本市州规范整顿方案, 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3、 各市州参照省政府金融办提供的规范整顿通告通稿(附件一) 制定本市州通告, 并在当地主流媒体发布(5天以上)。
  (二) 自查自纠阶段
  1、 县市区金融办(尚未设立金融办的, 由当地政府指定主管地方金融工作的部门, 下同),按照自愿的原则受理担保机构申请书, 并予以登记。 申报登记应提交的资料有:
  (1) 申请书。 包括申请事项、 公司简况、 业务经营情况等。
  (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二)。
  (3) 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与银行机构等债权人签订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1家及其以上)。
  (5) 贷款卡复印件、 贷款卡查询授权书、 贷款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基本信息和当前对外担保余额信息记录。
  (6) 与被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至少1份)。
  (7) 合作银行出具的担保业务合作证明(至少1家)。
  (8) 市州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审慎性文件、 资料。
  2、 县市区金融办受理材料后, 对公司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完备性进行初审, 合格后报市州金融办复审。
  3、 市州金融办在复审时, 以实际开展了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标准, 确认是否列为规范整顿对象, 并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报规范整顿登记回执》 (附件三), 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4、 融资性担保公司省内分支机构, 待其总公司申报登记获确认后, 持总公司登记确认回执复印件,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到所在市州金融办办理登记。 分支机构注册地与总公司注册地在同一市州的, 可与总公司一并参加规范整顿。
  5、 公司自收到市州金融办出具的《申报规范整顿登记回执》 15个工作日内, 根据《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规范整顿方案》, 报所在地县市区金融办初审后再报市州金融办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