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行为,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的意见》(黔府办发〔2015〕35号)等文件精神,由市政府出资设立贵阳市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筑保贷资金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筑保贷是指我市中小微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由合作担保机构担保的一年期内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代偿损失是指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提供融资担保后,在贷款
到期时,被担保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归还银行贷款,担保机构按合同约定实际代偿的贷款本金损失。
第二章    资金设立和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贵阳市“千企改造、一企一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筑保贷资金池管理工作,研究制订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为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定期听取筑保贷资金池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贵阳市筑保贷资金池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筑保贷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确定合作的担保机构,并与担保机构签订年度合作协议,负责监督受托管理机构做好筑保贷资金池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筑保贷办公室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单位组成。
第六条  由市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建设经费安排10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1000
万元,共同设立首期筑保贷资金池。根据筑保贷资金池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则,逐步增加资金的规模,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第七条  筑保贷资金池由领导小组委托贵阳市科技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筑保贷资金池的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
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在领导小组和筑保贷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筑保贷资金池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筑保贷资金池资金的核算管理,保证筑保贷资金池安全运行;
(二)对担保机构提交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对担保机构提交的贷款担保项目进行评估核实,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经筑保贷办公室审定同意后,出具筑保贷资金池贷款项目确认书,纳入筑保贷资金池支持范围;
(四)协助担保机构开展对筑保贷资金池项目保后跟踪工作,负责办理筑保贷资金池资金补偿具体事项;
(五)提请筑保贷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审议变更资金规模方案;
(六)定期向筑保贷办公室提交筑保贷资金池资金运营管理工作报告;
(七)完成领导小组和筑保贷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筑保贷资金池支持的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在贵阳市范围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且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必须具备按期偿还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本息的能力,对信贷资金有可靠的还款来源。
第十一条  贷款用途为企业生产经营、产品研发等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或修建、购置生产经营所需的经营场所及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单个企业纳入筑保贷资金池的项目在保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筑保贷资金池只用于与筑保贷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机构,作为使用筑保贷资金池的担保机构,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筑保贷业务。担保机构准入条件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准入条件。
1.在贵阳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的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近两个年度年检合格;
2.合规经营担保业务2年以上(含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