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政府金融办
【公布日期】2011.09.29
【字 号】湘政金发[2011]37号
【施行日期】2011.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湘政金发〔2011〕37号)
各市州、县市区金融办:
  现将《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变更事项的审批,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稳健经营,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根据《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政府金融办、市州政府金融办、县市区政府金融办。
县市区政府尚未设立金融办的,由当地政府指定主管地方金融工作的部门和单位。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湖南省范围内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变更事项,应当依照本指引办理。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相关事项,应当有利于本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本公司增强内部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变更注册资本,调整业务范围及经营地域,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立或者合并以及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时,应当先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提出变更申请,经同意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政府金融办申报,市州政府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省政府金融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变更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更住所、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时,应当先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提出变更申请,经同意后于15个工作日内报市州政府金融办审查,市州政府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州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市州政府金融办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变更事项作出的批准文件,须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先向监管部门提交增资扩股方案及相关审慎性文件和资料,待方案通过省政府金融办审查认可后,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增加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完成后向监管部门提交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最后由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增资扩股需提交的材料:
  (一)方案申报材料:
  1、增资扩股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增资前后注册资金、股权结构,目前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等基本情况,增资扩股具体方案以及理由。
  2、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增资扩股的决议。
  3、增资扩股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增资股东相关材料(含老股东增资和新股东出资):
  (1)股东基本情况介绍。
  (2)股东出资资金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法律瑕疵的证明材料。
  (3)股东承诺书。内容包括:承诺入股资金全部为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法律瑕疵的自有资金,不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所提供材料真实;自觉遵守国家、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相关监管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等。
  (4)如为企业法人股东:
  ① 经年检后的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②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报告;
  ③ 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5)如为自然人股东:
  ① 身份证复印件;
  ② 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③ 持续出资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包括年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等,如为股权投资或兴办的经济实体,需一并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④ 新股东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6)如为其他组织股东:
  ① 经依法登记的法人执照复印件;
  ② 法定代表人或其实际负责人信用记录报告;
  ③ 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5、省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资料。
  (二)增资扩股方案获省政府金融办认可后,再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及修改说明。
  2、增资后的验资报告。
  3、涉及政府出资的,应提交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公司法》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需提交的材料:
  1、减少注册资本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减资前后注册资金、股权结构,目前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等基本情况,减资具体方案以及理由。
  2、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减资的决议。
  3、公司经中介机构审计过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及修改说明。
  5、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材料。
  6、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的公告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