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使用信贷、票据、客户信息(ECIF)等应用系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批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蓄意在信贷、票据、ECIF等应用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误导决策的;
(二)未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客户、担保等信息,造成系统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的;
(三)违反应用系统操作流程、业务规则办理业务的;
(四)擅自使用他人密码进行信贷业务操作的。
第二条使用信贷、票据、客户信息(ECIF)等应用系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调整职务(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违反应用系统相关管理规定,造成数据错误、数据丢失或信息泄漏的;
(二)未按规定正确采集客户信息对其他客户造成严重影响,形成较大舆情风险的;
(三)政策性贷款信息采集不准确、不完整,影响贴息资金兑付的;
(四)未经授权,擅自修改信贷、票据、ECIF等系统机务的;
(十四)办理政策性贷款(扶贫贷、助学贷、三权抵押等)、多方合作贷款(税融通等)时,违反政策性文件或合作协议有关条款的;
(十五)违反《贷款通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规定办理信贷业务的。
第十六条在关联交易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
核减绩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 警告至
记过,待岗、调整职务(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
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报告、披露程序的;
(二)违规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三)接受本单位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四)违规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五)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规定比例的。
第十七条牵头(代理)行银团贷款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理。
(一)承贷份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向成员行提供贷后检查报告的;
(三)未及时向成员行通报重大事项或风险的;
(四)未履行银团贷款协议或其他决议,损害成员行利益的。
第十八条成员行银团贷款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
核减绩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 警告处
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理。
(一)未参与银团贷款调查的;
(-=.)未按正常程序审批贷款的;
(三)承贷金额超过监管比例的。
第十九条在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调整职务(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按规定进行准入调查、审查、审批或后续管理的;
(二)违规放大担保贷款倍数的;
(三)未按规定管理保证金账户的;
(四)超出授信范围开展业务的;
(五)降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所担保的客户授信业务评审标准,放松“三查”环节各项管理要求的;
(六)接受并办理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母公司、子公司和关联方提供授信担保信贷业务的。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仍与其开展业务合作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诫勉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处理;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担保机构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员发生重大不利变动的;
(二)利用客户信贷资金缴存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存的;
(三)担保超规定限额的;
(四)未能代偿或未及时代偿逾期担保业务的;
(五)在“人行征信系统''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有不良记录的;
(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已经或可能遭受处罚、正常经营受影响的记录的;
(七)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和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其他领域失信黑名单内的;
(八)最近三年涉及虚假注资或抽逃资金、为其母公司、子公司和关联方提供融资性担保、违规运用资本金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等情形的;
(九)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或涉及重大诉讼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贷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严格落实贷款发放前提条件的;
(二)未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资金需求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同比例发放贷款的;
(三)未设置专用账户对信贷资金进行有效监控,或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与借款人约定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或
账户资金异常时,未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贷款存续期间,未按规定对项目风险进行定期评价,或出现风险,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和程序追加贷款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信贷统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待岗处理。
(一)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数据的;
(二)报送数据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未执行保密规定,越权访问,泄漏相关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征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按规定建立征信内控制度、问责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用户的创建、停用和启用的;
(三)未对用户进行有效管理或未及时登记、报备用户信息的;
(四)违规创建公共用户的;
(五)未按规定设置用户密码的;
(六)离开操作台时未退出系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