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2
《天津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背景情况
为加强对我市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弓I》《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当前本市融资担保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引导融资担保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市金融局组织起草了《天津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明确了监管职责,细化了公司治理、合规经营、监督管理、风险防范等各方面标准。
二、起草过程
2023年初,我们启动《监管办法》制定的相关工作,组织专业人员梳理融资担保公司涉及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借鉴其他省市出台的监管办法和操作细则,对比分析了设立条件、合规经营、监督管理、风险防范、法律责任等多个维度指标内容,逐条逐款推敲,充分学习借鉴好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形成《监管办法》。同时书面征求了各有关单位、各区金融局、天津市融资担保业协会、各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局内各处室的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各方意见建议进行了充分吸收,并对《监管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分为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规贝k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65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市区两级监管部门主要职责等内容并对融资担保公司概念进行了阐释。
(二)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在设立方面,明确了注册资本、出资人资质等相关要求;在变更方面,对变更事项中的审批和备案分别进行了明确说明;在终止方面,对终止清算和行业退出作出了规定,细化了有关条件和具体程序。
(三)第三章经营规则。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和严禁开展的活动、责任余额计量办法、担保风险集中度和资产比例等内容,并对融资担保公司落实非现场监管要求、加强信息报送做了规定。
(四)第四章监督管理。对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监管评级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违反相关规定适用的罚则。
(六)第六章附则。强调了行业协会作用,补充规定了《监管办法》适用对象和施行时间等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