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培训
第一讲  担保概论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二.信用担保的属性
业务性质上,信用担保属于一种特殊的信用中介服务,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的双重属性.他首先具有银行业、保险业那样金融服务的性质.按照《中国经济大百科全书》的解释,“金融”既包括货币资金与信用融通,也包括货币资金与信用的授受.另一方面,信用担保又具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那样传递信息、提供咨询,促成交易双方(如银行与企业)成交,并通过提供此项服务而收取保费那样的中介服务性质.与一般中介服务的区别在于:在担保合作关系中,担保的投保方和受益方都无须通过担保公司来寻对方,二是在相互到对方之后甚至在
合同上达成一致之后,只因为交易的一方感到对方的信用不足,二将提供担保函作为合同生效的一个必要条件.
三.国外担保业的发展
经济活动中的担保行为在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商品生产者世界性法律—《罗马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担保现象做出了较为系统、完善的规定.为担保的履行,《罗马法》设有各种办法,如为保证给付能按约发生设有违约金契约、定金和副债权人,针对债权人发生无力清偿,设有连带保证,以及如出现欺诈担保责任可撤销等等.《法国民法典》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的第一部资本主义成文民法典,以其为先导,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商法均对担保制度做了规定.现代意义上的专业担保机构最早于1840年出现在瑞士,距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20世纪以来,信用担保主要发展和成熟于美国.在20世纪30、40年代,现代信用担保业获得了较快发展.当时的世界经济危机,使西方国家经济制度经历了一场重要变革,自由资本主义发展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为了重振国民经济,西方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经济复兴计划,创建政策性信用担保制度成为这些国家经济复兴计划的重要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政策性信用担保制度不仅在西方国家,而且在亚洲、拉丁美洲等许
多国家和地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成为政府调节资源分配、维持社会公正、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对外贸易的重要经济杠杆.为此,商业担保机构也在不断调整的过程中到了适合自身发展的领域.
信用担保业务及担保机构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市场和政府政策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交易活动对信用和社会性风险管理的客观要求,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市场秩序等环境因素有密布可分的关系.在市场资源有“缺陷”的领域,政府可以通过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引导和财力支持来加以弥补和调节.
随着社会对信用需求的不断增加,各国的信用担保领域越来越广泛,担保品种也不断增加和创新,除贷款担保外,相继出现了工程招标担保、履约担保、纳税担保、银行结算担保、雇员忠诚担保等等.现代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出现,既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各种交易活动对信用风险管理的客观要求,同时也反映了市场配置资源能力的不足,需政府加以弥补的一面.这一点对于建立有中国特的信用担保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国内担保业的发展
1993年,国务院批准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特例试办,标志着中国担保业开始起步和探索。经过17年的发展历程,融资性担保业在我国取得了蓬勃发展,在服务我国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截至2008年末,根据工信部的统计,我国担保机构达到4000多家。我们估计,现在担保机构的数量约1万家。
根据2010年3月8日颁布实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仅可以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还可兼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如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多元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比如就是否以盈利性为目的而言,担保机构可以分为政策性担保机构与商业性担保机构。就组织形式不同而言,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公司法人制、事业单位的社会团体法人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五.担保公司的商业价值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从根本上说,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产品,完成的是资本供应链体系的中间环节,在资金与项目方的供应交互中,担保公司的信用供给为下游项目企业的资本规模提供了保证,同时也为上游资金供应商提供了资金安全保证并扩大资本收益率。在这个供应环节中,担保公司以获得信用供给获得收入,完成信用产品的价值销售。担保公司依靠自身的信用在银行获得原始资本额3-10倍的担保信用额度,从而放大了自身的资本收益率。
     目前状况下,对于银行,转移了贷款风险,可以稳定的享有存贷利差,贷款失误后又有具有实力的担保公司的补偿,何乐而不为
    对于企业,虽然提高了资金使用成本,可在风险控制要求远低于银行的担保公司的帮助下能够获得资金支持,这已经实现了自身目标,有担保公司的参与,当然愿意。
六.中国融资性担保业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
    十几年来,特别是近年来,在我国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扶持下,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加强担保机构管理、促进行业发展方面
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财政部: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24日出台了《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政部和工信部于2010年5月13日出台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担保机构提供保费、资本金补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出台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各地担保机构在规范发展、防范风险、业务创新方面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在经营理念、战略定位、制度建设、业务创新(中小企业集合债担保、结构化信托产品担保、电子商务担保、政府采购担保、“龙头企业+农户”融资担保、创业贷款担保等品种)、风险管理等方面都有一些积极的变化,培养了一批专业人才,经营规范性日益提高,业务运作能力逐步增强。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担保机构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备受政府和社会瞩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这些成绩的取得是我国担保业共同努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