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公布日期】2012.04.1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2.04.16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银行机构:
  为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切实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运营,现就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资金结算账户监管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
  本通知所称客户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北京地区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向担保客户收取的用以保证担保客户如约履行委托保证合同的货币资金,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反担保措施。
  (一)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
  1.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监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指定银行)进行专户管理。
  市监管部门指定专户管理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的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见附件1)。
  市监管部门与指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相关银行应认真履行账户监管责任,并按要求向市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情况。
  指定银行应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担保客户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由指定银行根据监管协议要求制定。
  指定银行应每月向市、区(县)监管部门书面报送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情况。市监管部门有特殊监管要求的,指定银行应按监管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2.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收取客户保证金时,需与担保客户签订《质押合同》,明确客户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并约定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保证金利息收取等事宜。
  3.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在指定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开立资金账户,账户仅用于客户保证金的存取和日常管理。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指定银行存入客户保证金时,需将《委托保证合同》与《质押合同》复印件同时留存指定银行。
  4.在担保责任存续期间,客户保证金账户实行封闭管理。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担保责任存续期间客户保证金利息计入客户保证金账户,一并作为客户保证金进行管理。
  5.担保客户债务还清后,债权银行应为担保客户出具贷款收回凭证等债务偿还证明文件,同时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贷款还清证明等担保债务偿还证明文件。在债务催收阶段,债权银行应为担保客户及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债务清偿通知书》等书面文件。在融资性担保机构代担保客户偿还债务时,债权银行应为担保机构出具担保代偿证明文件。
  6.指定银行如有需要,债权银行应向指定银行提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客户债务偿还情况、担保代偿情况等信息。
  7.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办理客户保证金业务时,应按照指定银行专户管理办法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出现争议时,首先由指定银行按照其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有关争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市监管部门核定有关事宜。
  8.因融资性担保机构涉及法律诉讼而引起客户保证金账户面临冻结等情况时,指定银行需通报市监管部门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并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出示专户管理相关文件。
  (二)客户保证金的提取。
  1.担保客户如约偿还债务后,可申请提取客户保证金。
  由担保客户向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到指定银行办理有关手续。指定银行需审核债权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清证明》或其他债务还清证明(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客户提取保证金申请书、债权银行出具的《贷款收回凭证》(担保客户提供),审核合格后,指定银行将客户保证金划转至担保客户或以支票方式进行客户保证金返还。
  2.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债务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代为偿还债务后,向指定银行提出客户保证金提取书面申请,并提供债权银行出具的《贷款收回凭证》、担保代偿证明等有关文件,经审核后,指定银行将客户保证金划转至融资性担保机构账户。客户保证金如有剩余,将返还担保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