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07
∙【字 号】晋政办发[2010]54号
∙【施行日期】2010.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0〕5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整顿,现就规范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规范整顿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求为依据,以促进担保行业健康良性发展为统揽,以坚持与完善制度建设为保障,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监管措施,建立弘扬诚信和惩戒失信的机制,进一步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和规范经营,推动担保行业做大做强,全面加强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通过规范整顿,切实规范全省融资担保市场,优化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环境,使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规定的要求,以规范促发展,以整顿促提高,逐步实现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
良性循环,提升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增强担保行业的整体实力和能力,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规范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一)规范整顿范围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凡在《办法》实施前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各地编办、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企业、事业或社团组织等形式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均属规范整顿的范围。规范整顿工作以属地组织实施为原则,由各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工作。
(二)规范整顿内容
此次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规范整顿的主要内容包括:
1.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和注册资本(实缴货币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2.发生变更登记事项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和登记。
3.是否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有无违反规定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和其他不得从事的活动。
4.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及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
5.是否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
6.是否按《办法》要求配备或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的人才。
7.是否按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收取的担保费是否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8.在经营活动中,是否符合《办法》要求的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规定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约束条件。
9.是否存在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的行为。
10.其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规范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规范整顿工作从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2月底结束。规范整顿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办与民政等部门要配合抓好调查摸底和验收处置工作,在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未出台之前,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工作按原规定予以办理。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7月底)
各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重要性,把规范整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制订符合各自实际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部署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整顿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工作。
在做好动员部署的同时,各市、各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工作,重点摸清辖区内和本部
门的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数量、注册时间、资本规模、业务开展、风险状况等基本情况,并于2010年8月底前报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7月至8月底)
各市要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规范整顿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达到100%。对查出的机构设立和业务运作中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及时研究制订纠正的措施,有效促进各机构尽快规范和纠正,尽量把问题解决在本阶段,并于2010年9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办公室。
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规范整顿的要求,对照《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制订规范和纠正的措施,提出自觉规范和纠正的时间表,尽快达到规范整顿要求。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规定报送自查总结报告。
为保证自查效果,各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进行督促指导,了解和掌握
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自查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机构搞好自查工作,对不认真自查、工作走过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三)重点检查阶段(2010年9月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在设立中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在经营中涉嫌、,违反规定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和其他不得从事的活动的;对不认真自查、工作走过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及重点单位,各市要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检查。对省直部门出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其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对象,由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办公室组织实施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结束后,各市要于2010年11月10日前将重点检查情况报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办公室。
(四)整改处理阶段(2010年11月至2010年12月底)
各市、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担保机构要针对这次规范整顿中检查发现的问题,剖析原因,依据有关政策法规,从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规则、风险控制、行业监管等方面及时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促进行业健康、稳步发展的长效机制。同时,要切实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收到实效。
各市、各部门对规范整顿过程中清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归类,针对不同的问题,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分别进行处理。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不达准入条件、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的,要限期整顿规范;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违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违法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工作;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的,坚决吊销营业执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中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果断处置,涉嫌的,应及时启动反系统。
(五)检查验收、核发许可证阶段(2011年1月至2011年2月底)
各市要组织专门力量,按照规范整顿的要求,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查出问题的整改及处理情况逐一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后,凡达到《办法》和我省有关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向财政部门提交申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由各市汇总上报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同时,达到规范整顿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领取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核发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机构据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达到《办法》要求和我省有
关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区别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分别给予限期整改、延发许可证、取缔、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市、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11年2月28日前报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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