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三项计提的政策及帐务处理
目前,绝大部分担保企业均遵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了三项准备金:
①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②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③按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从提取比例来说,现行的规定是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字[2001]77号)等规定,即“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从合理性来讲,这是基于一定的假定,即假定一年中担保额均匀分布,且均为一年期,整体上可看作担保费收入在当年配比了50%的费用和风险成本,还有50%应与下一年度的费用和风险成本相配比。这与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的一年周期实际情况是接近的。如果大部分担保业务周期不是一年期,则应合理确定未到期责任准备的回转周期。最准确的做法是:按每一笔担保
业务的实际风险周期计提和回转未到期责任准备。
从理论上讲,如果在下期发生担保代偿损失,应将上期已计提的准备作为损失的抵减项目;如果下期担保责任期已过,未发生担保代偿损失,则应将上期提取的准备转回,确认为一项收益。但实际工作中,由于日常业务量很大,如果分别每个合同作如此处理,将带来很大工作量,不便于操作。因此,办法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从营业费用列支,在会计期末实行差额提取。
  帐务处理举例如下:
1月末:
借:营业费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200000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200000
5月末: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100000
  贷:营业费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100000
其他月份帐务处理略。
大部分担保公司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实行差额计提,这样做的好处是:
可以享受全额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
②在担保业务增长时可以补提准备金不足部分;
③当担保业务萎缩时,已计提的准备金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的部分可以转为当期收入
二、担保赔偿准备金
担保费收入确认以后,所担保的义务并未随即履行,担保风险将随着担保业务周期的完成在当期和以后期间逐步释放或显现。如果将当期的收入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那么在以后期间发生的风险将没有偿付来源,造成担保风险成本与收入的不匹配。因此,有必要从当期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备作为承担未到期责任的来源。
这项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在保余额1%的比例计提由于管理办法未明确年末担保责任的内涵,以致各担保企业在报送年末在保余额等统计资料时缺乏统一的口径
目前比较一致的做法是,根据监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对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控制在0~1%的范围内,即根据本企业年末在保余额的风险承担比例,再考虑风险敞口等情况,确定一个较为贴近实际的计提比例,一般都在0~1%之间并接近1%,太低不能充分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太高则要承担不能税前扣除的额外成本
帐务处理的举例:
1月末,提取担保赔偿准备为1000×1%=10万元:
借:营业费用——提取担保赔偿准备100000
贷:担保赔偿准备100000
以后月份处理略。
2月份代偿300万:
借:应收代偿款2000000(估计可收回的部分)
  担保赔偿准备1000000(估计不能收回的部分)
    贷:银行存款3000000
12月份收回150万元,其余确认损失:
借:银行存款1500000
    担保赔偿准备500000
    贷:应收代偿款2000000
12月末,当年累计提取担保赔偿准备为12000×1%=120万元;按年末担保责任余额计算的当年应提取数为15000×1%=150万元,补提30万元:
借:营业费用——提取担保赔偿准备300000
    贷:担保赔偿准备300000
提取后,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为500150150500万元,一般风险准备余额为100万元,两项合计占担保责任余额的比例为:600÷150004%,低于10%。
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的区别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性质
提取比例
来源
担保赔偿准备
针对整体业务风险,体现谨慎性
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可累加,达10%后差额提取
营业费用
未到期责任准备
针对项目未到期责任,与期间对应
当年担保费50%,不累加
营业费用
三、一般风险准备金
这项准备金按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办法对一般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没有作出
具体规定,因此各担保公司的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不提,有的计提比例还比较高
民营担保公司一般选择将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用足(当然控制在1%以内),而不计提一般风险准备金,以提高税前扣除额度;政策性担保公司由于有绩效考核的压力,能够将体现在利润表上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予以控制,因而一般会适当提高在利润分配表中列示的一般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