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权威解答
2018年4月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
以下为银保监1号文《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深入学习问答:
一、问:为什么要制定四项配套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答:2017年8月2日下发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作为行政法规,《条例》主要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经营规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加大政策扶持的要求。
对于许可证管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资产管理和银担合作等经营管理规则,《条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需要通过制定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
为配合《条例》实施,按照急用先行原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订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四项配套制度.
二、问:配套制度如何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答:为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的小微企业和农户借款类担保业务,设定了75%的权重;对《条例》规定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的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为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提出,银行应当积极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在业务风险可控基础上,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采取措施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
解读
明确配套制度对于普惠金融的支持方向。配套措施中对于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仅计提75%担保责任余额。结合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10倍的规定,对于同一担保公司(假如适用净资产10倍规定),其“三农”及小微企业相关担保业务与普通担保业务相比,在净资本需求上节省25%。
如果融资担保公司满足配套制度中,“明确为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则其净资本杠杆放大到15倍。一笔普通业务若金额相同,在“15倍"政策下的融资担保公司所需净资本仅是“10倍"政策下融资担保公司的2/3.
三、问:如何降低新的监管规则出台对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的影响?
答:为减少新的监管规则出台对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产生影响,在起草配套制度的过程中,我们
多次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关键监管指标的测算,确保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并使各方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预期。
在《通知》和有关配套制度中,对部分业务的新老划断原则和过渡期安排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
对《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对于2017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继续执行原有监管制度有关规定,2017年10月1日后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按照《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于《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施行前,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符合原有监管要求,但未达到《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要求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达标时限不应晚于2019年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