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融资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公布日期】2011.02.14
【字 号】
【施行日期】2011.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
各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
  根据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印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8个配套文件,以及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银监局、北京市财政局等8部门印发的《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有效开展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特制定《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操作流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操作流程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操作流程
  为规范本市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现状,制定本市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操作流程。
  一、监管部门
  本操作流程中所称市监管部门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本操作流程中所称区(县)监管部门是指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
  二、适用对象
  本操作流程适用对象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即营业执照载明的公司住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在京外注册且已经取得当地监管部门核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在京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
  三、申请时限及受理方式
  为保障规范工作如期完成,2011年2月28日前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此后采取常规受理的方式。
  集中受理: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在2011年2月14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提交《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配套文件(详见附件1)、《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及相关配套文件(详见附件2)和符合监管部门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详见附件3、4)。受理部门:市监管部门;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
  常规受理: 2011年3月1日及之后提交申请的,提交《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配套文件《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及相关配套文件和符合监管部门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详见附件3、4)。由区县监管部门报市监管部门审批。(受理地点详见附件5)
  申请材料请提供纸质版、电子版(数据光盘)一式三份。
  四、操作流程
  (一)集中受理。
  市监管部门和区(县)监管部门共同组成工作组,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监管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6)。市监管部门受理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所提交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经补充或修改后符合要求的,可再次向市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常规受理。
  2011年3月1日后递交申请的,向区(县)监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监管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业务流程图。
 
 
  五、审核结果通知及许可证发放
  (一)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反馈审批结果。
  对审批核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领取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文件。
  对未获审批核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其结果;对基本符合要求,经整改可达到规范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需整改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要求其制定并提交整改计划。
  (二)市监管部门评估整改计划。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整改计划。市监管部门综合评估融资性担保公司所提交整改计划的可行性,并结合其已采取的整改行动出具评估意见。
  经综合评估,整改计划可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签署整改承诺书(详见附件7),可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年以内)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文件。
  经综合评估,整改计划不可行的,通知其评估结果。
  (三)领取许可证。
  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时,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1.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介绍信。
  2.经办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未能在2011年3月31日前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应停止开展新的融资性担保业务;违反规定的,市、区(县)监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该类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处置。
  六、在京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工作参照本流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