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两项准备金的会计处理和税务政策
随着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担保机构数量迅速增加,涉及担保机构计提各项准备金的现行政策主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担保行业会计核算办法》等,本人就担保公司两项准备金的计提、使用以及税务的相关规定就经验进行分析。
标签: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会计处理;税务政策
随着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担保机构数量迅速增加,涉及担保机构计提各项准备金的现行政策主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担保行业会计核算办法》等,但由于相关法规的明确性不够 各担保公司的实际操作方法迥异, 现本人就担保公司两项准备金的计提、使用以及税务的相关规定就经验 分析如下,不当之处,欢迎指正。
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
1.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担保机构以管理资金风险价值为主,担保业务属于远期交易,担保费收入确认后所担保义务随即履行, 担保风险将随着担保业务周期的完成在当期和以后期间逐步释放或显现。如果将当期收入全部计入损益,那么在以
后期间发生的风险将没有偿付来源,造成担保风险成本与收入的不匹配。未到期责任准备是针对担保项目的未到期的责任和担保期间相对应而计提的准备金,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和配比性原则,实质上为保费收入的递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同时转回当期解保项目已计提的保费收入的50%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就是说要差额计提。但现行政策对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转回及转回的具体方法均未予以明确,很多担保公司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性质的认识非常模糊,实际操作无从下手。个人认为,为了与收入确认相匹配并且便于操作,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按月计提, 当月计提额为=(本月承保项目担保费收入-本月解保项目担保费收入)*50%。实际工作中, 由于业务量很大,需要很大的工作量来将每个合同做此处理,不便于操作。因此,可以每月按照当月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当月不再冲回解保项目对应的已提未到期准备金,而是在会计期末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一次性全额转回,调增当年利润,当然这对中期利润影响较大,并且是在所操作项目均为一年期的假设前提下,如果有超过一年期的长期项目收入, 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转回时间需单独分析。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上做到了会计和税法的一致。如果当年利润表中期间费用中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发生数为负数, 说明当年解保项目保费收入金额大于新增项目保费收入金额,业务收入可能处于减少状态。
1.2 担保赔偿准备金。由于担保业务属于远期交易, 担保赔偿准备金是针对整体担保业务的风险计提的一项准备金,主要用于项目发生代偿后,核销代偿支出,由于是累计计提,逐个使用,无对应关系, 体现了准备金的风险缓冲作用,遵循了谨慎性原则。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也就是说担保赔偿准备金的累计提取上限为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10%。为了简化操作,具体到每月的会计处理, 可每月按照当月新增的担保额的1%(或监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年末按照当年的年末在保责任余额的1%计算当年应计提的数额与各月已计提的数额总和比较,差额补提或冲回,同时核算累计已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总额是否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10%,若已达到,则差额计提。
2 出现代偿时准备金的使用
代偿不都是坏事,代偿是担保业务活动的一个中间环节,是担保公司履行义务和尽责的表现,可以提升担保公司的社会信用能力甚至是担保公司经营的一种手段。
现行法规对未到期准备金的使用尤其是代偿项目所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如何使用未做明
确说明,致使准备金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 只是会计操作的一个过场,未到期责任准备不能用作坏账损失的抵减,只是延期转回,延缓利润的分配。财税【2012】25号文中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出现代偿后,计入应收代偿款科目,追偿回的资金冲减应收代偿款,多出部分计入追偿收入,追偿后仍有部分损失形成的,损失部分首先冲减已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计入担保赔偿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冲减当期利润。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会计处理和税法要求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存在差异。
3 两项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财税【2009】62号文中对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且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所得税前扣除标准为差额扣除,与前述会计处理方法相同,这一规定对担保机构来说还有一定的税后利润,税负不算太大。但此文有效期到2010年12月31日止。在所有担保机构的期待中,财税【2012】25号文出台,其中担保赔偿准备金变更为差额税前扣除,这一项变更对企业税务负担的影响很大, 因为担保公司主
要成本费用为人工成本和计提的两项准备金费用, 两项准备金均差额税前扣除,对业务逐年增长的企业而言,还可有少量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对业务持平或减少的担保公司来说基本没有税前扣除甚至还要调增纳税,纳税负担相当重。也就是说担保公司业务减少,保费收入下降的情况下, 担保公司的所得税是在增加的,即使亏损, 也可能缴纳金额不菲的所得税,各种税种的缴纳是实实在在的货币资金流出, 这对于需要在银行有一定资金作为保证金存储的担保公司来说如同抽血,不利于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和长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