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平安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视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本方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监视管理部门按照本方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展监视管理。
第二章资产分级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
第五条Ⅰ级资产包括: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存出保证金;
〔四〕货币市场基金;
〔五〕国债、金融债券;
〔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
〔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Ⅱ级资产包括: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
〔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
〔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局部〔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的委托贷款40%局部;
〔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Ⅲ级资产包括:
〔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局部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
〔三〕投资购置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方案、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
〔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的委托贷款60%局部,以及其他委托贷款;
〔五〕非自用型房产;
〔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局部;
〔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第十条监视管理部门可将融资担保公司的其他资产依据其流动性和平安性情况计入Ⅱ级资产、Ⅲ级资产,并将计入标准向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或财政专项资金在计算本方法规定的Ⅰ级资产、Ⅱ级资产、Ⅲ级资产、资产总额以及资产比例时应予扣除。
第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动态的资产比例管理机制,确保资产等各项风险指标符合规定比例。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视管理部门要求报送资产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并适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合作对象披露前述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及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第十五条本方法施行前,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符合原有监管要求,但未到达本方法要求的,监视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达标时限不应晚于2019年末。逾期仍不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由监视管理部门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视管理条例"的规定处分。
第十六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融资担保公司监视管理条例"四项配套
制度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视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会同开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视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方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方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