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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借款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
(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
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
(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三)其他投资行为。
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债券类融资;
(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二章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
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
(三)对投融资项目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
(四)对须报市政府核准的非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先报市国资委审核。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六)组织开展项目投资后评价;
(七)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
(八)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下属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
(九)对下属企业的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的监管。
第八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
(一)组织研究市级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
(二)审核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
(三)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进行备案;
(四)对企业投融资事项实行备案、核准管理,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核后请示市政府;
(五)建立企业投融资统计分析制度,对企业投融资项目实施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
(六)对企业违规进行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以及决策失误依法追责。
第九条企业监事会依法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监督,企业监事会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集中检查、资产检查等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市国资委。
第十条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架构及相应权限;
(二)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量化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含法律、财务论证等);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资产类投资和股权类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和债务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与重大投融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投资监管
第十一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的公司章程及发展战略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