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的国家标准化和国际标准化
江苏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   薛 光
  编者按:2005年10月下旬至12月上旬,省语委先后对常州、扬州、苏州和盐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了检查评估。在对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检查中,评估组发现这四市的交通指示牌及扬州瘦西湖公园的景点指示牌、苏州工业园区的道路牌上均有英文标注地名的现象,盐城市区的道路指示牌上还存在英文和韩文并存拼写地名的严重情况,一时成为参评人员的热议话题。其实,国务院早在1978年就明令禁止,国家有关部门也三令五申不准采用这种拼写方式,但为何在20多年后的今天,这种现象仍屡禁不绝、时常冒头呢?据分析,其中有不了解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的原因,这个问题只要说明情况、做做工作较容易解决;但更多的是人们思想观念方面的因素,这是深层次的动因,特别在不断扩大开放、社会转型时期的过程中要一时扭转还相当困难。为此,我们特地邀请了江苏省语委成员单位联络员、省民政厅地名管理专家薛光先生撰写此文,供各地语委及有关部门的同志学习。
  一、我国地名采用汉语拼音拼写和部分城市采用英文拼写的概述
  1.我国地名采用汉语拼音拼写的简况。意欲了解这一情形的产生,首先还需要回顾一下历史。在我国,国家级的地名工作机构即中国地名委员会申请于1977年、国务院批准于1979年,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建立的一个由国家有关部门组成的管理全国地名的协调机构。随之,在1980年前后,省、市、县等级的地名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管理机构也纷纷成立、应运而生。最初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开展全国性的地名普查,并形成了“文图表卡”四项成果,其中“地名普查表”和“地名普查卡片”上的地名均采用汉语拼音注音。地名普查结束后,各地根据普查成果资料,汇集编辑了内容各异的“地名录”、“地名志”、“地名词典”等地名密集出版物,其上地名的注音也均为汉语拼音。1984年以来,全国还相继开展了路街牌、巷牌、楼栋牌、自然村牌、乡镇牌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标牌上的注音也是采用汉语拼音字母。在汉语拼音标注地名的一事上一直风平浪静、相安无事,地名管理干部长期照此办理、坚信不疑,从未发生过使用英文等外文注音的情况。
  2.我国部分城市地名采用英文书写的情况。随着封闭国门的逐步打开、对外开放的渐进深入和外资企业的蜂拥而入,中国地名弃用汉语拼音标注、采用英文书写的苗头开始在一些城市特别是沿海开放城
市中逐渐显现,且日益增多,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路街的地名标牌上标注英文;二是在交通指示牌上的地名标注英文。这两种情况里既有使用在地名全称上的,也有仅使用在地名的通名上的,即地名的专名采用汉语拼音,地名的通名却采用英文字母,成为一种“土洋结合、半土半洋”的产品,如“淮海路”,拼写成HUAIHAI
ROAD;“星汉街”,标注为XINGHAN
STREET等。还有一种写法是,将通名的英文字母采用缩写的办法标注,如ROAD,缩写成Rd.;STREET,缩写成St.等。笔者亲眼所见,这一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做法目前仍在上海及我省一些城
市盛行,特别是在开发区、风景区内使用英文标注地名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即使地名管理部门进行了多次据理干预,对方仍置之不理、无动于衷,甚至还有扩大趋势,不免令人叹腕感慨、忧心如焚。
  二、中国地名采用汉语拼音标示的来龙去脉
  中国的通用文字应当如何采用罗马字母拼写和注音,其实早在1958年2月全国人大颁布《汉语拼音方案》(一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就已解决了这个问题。该《方案》自公布以来,在国内外10个主要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其中第8个在专名拼写方面的应用就包括对人名、地名、民族名、事业企业单位名称注音的规定,当时虽没有强调不能用英文拼写,并不意味着可以采用英文拼写中国地名。由于闭关锁国等原因,那会地名标志上既少有汉语拼音,更无英文等外文出现,因而矛盾并不十分突出。
  那么到了上世纪70年代后期,为何中国地名在对外时必须采用汉语拼音拼写而不能使用英文字母呢?此事从何谈起呢?要搞清这一事情的原委,还需追根溯源到1978年。在当年8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国家测绘总局、中国地名委员会等四家单位在给国务院《关于改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人名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的报告》中可以清楚了解到,一是“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周恩来总理关于汉语拼音方案‘可以在对外文件、书报中音译中国人名、地名’的指示,……。”二是“1977年8月,我国派代表团参加了在雅典举行的联合国第三届地名标准化会议,会上通过了我国提出的关于采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中国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的国际标准的提案”。这一报告于当年9月28日得到了国务院批转(国发[
1978]192号)。《批转》郑重指出,“改用汉语拼音字母作为我国人名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是消除我国人名地名在罗马字母拼写方面长期存在混乱现象的重要举措,望各部门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从此,采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中国地名的做法真正提上了地名工作的议事日程,作为地名管理机构当然不折不扣的宣传贯彻落实,在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实践中,我们的地名干部也一直是这样认真遵照和一丝不苟执行的。即使个别城市出现了英文拼写地名的情况,由于地名管理部门及时干涉,问题都迅速得到了解决。如1982年8月,镇江市有关部门为迎接“金山艺术节”的开幕,在一主干道设立了两块附着英文和日文的地名牌,省里得悉消息后,火速派员赶赴该市政府说明情况,对方十分重视,表示这是征求意见试设的,既然国家有规定,我们一定尽快拆除,不再继续安装,这一事件很快得到平息。再如1993年9月,南京市交管部门在交通要道口设置的旗杆式交通指示牌上,使用了英文书写的地名。我们发现后,以省地名委、民政厅名义致函南京市政府,宣传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方针政策,并要求立即停止制作和安装不规范的交通标志,已经安装的要进行改制。市公安局在市政府责成下,立刻改弦更张,至今再未出现任何问题。但地名标志(含交通指示牌)的设置未能从根本上实现统一归口管理,因此除地名管理部门设置的地名牌外,其他部门设置的地名牌都会出现或多或少采用英文拼写地名的现象。
  三、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地名拼写的相关规定
  由于1978年国务院的《批转》较为原则,对如何使用汉语拼音拼写地名没有具体说明,加之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许多城市的地名标志上多次出现了用英文字母拼写中国地名的情况,故在此前后将近30年间,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规定。
  1.关于汉语拼音拼写中国地名的规定有:
  ⑴1976年9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总局制定了《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该《拼写法》规定:地名中的专名和通名分写,自然村镇名称不区分专名和通名;地名的头一个字母大写,地名分写为几段的,每段的头一个字母都大写等。
  ⑵1980年8月,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了《城市街道名称汉语拼音拼写规则(草案)》(中地字[1980]第15号)。此《规则》,除了继承《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的精神外,还在地名专名和通名的分写、连写上列举了许多容易混淆的事例,便于地名干部在工作中对照和操作。
  ⑶1981年12月,中地办在给河南地名办《关于城镇路牌地名汉语拼音书写形式的复函》中指出,“路牌上地名的汉语拼音书写
形式是汉语拼音中书写地名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制作城镇等路牌时,路牌上地名的汉语拼音除按规定进行分段外,可全用印刷体大写字母书写,不标注声调,但不能省略隔音符号”等。
  ⑷1984年12月,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改委和国家测绘局联合制定了《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中地字[1984]第17号)。此《拼写规则》比1980年的《拼写规则(草案)》的内容更加详实,举例更多,是以后20多年间地名管理干部执行和参照的重要依据。
  ⑸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地名管理条例》,这是中国地名管理史上第一个关于地名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标志着我国地名工作开始真正迈向法制化的轨道。该《条例》明确指出,“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⑹1987年3月,国家语委、中地委、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联合颁发了《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国语字[1987]第9号)。《若干规定》再次强调,“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我国地名,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等。
  ⑺1996年1月,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发布了《<;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159¬-1996)。该《国家标准》规定,“汉语地名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文件(84)中地字第17号《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的规定拼写。”这一问题,首次被列入国家标准。
  ⑻1998年,国家旅游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试行)中有关问题的解答
口径>的通知》(旅办发[1998]139号)。该《通知》指出,“在开展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因此各城市设置地名性路牌应遵守此规定。”
  ⑼1999年4月19日,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发布了《<;地名标牌 城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7733.1¬-1999)。该《国家标准》规定,地名的“汉语拼音按照普通话拼写。”“拼写方法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的规定拼写。”这一问题,再次被列入国家标准。
  ⑽2000年10月,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语言文字法》明确指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
拼写和注音的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
  2.关于不得采用英文拼写和必须采用汉语拼音拼写中国地名规定有:
  ⑴1987年12月,中地委、城乡环保部和国家语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地名标志不得采用“威妥玛式”等旧拼法和外文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近来发现有个别城市,在街道路牌上对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未采用汉语拼音,而采用“威妥玛式”旧拼法,有的对地名通名部分不用汉语拼音而用英文译写,这种做法违背了我国政府作出的并经联合国通过的规定,会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给地名标准化造成新的混乱。
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其专名和通名一律采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不得使用“威妥玛”等旧拼法,也不得使用英文等其他外文译写。违背上述原则的,应及时予以更正。二、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按中地委等部门颁发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的规定执行。”
  ⑵1992年6月,中地委、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重申地名标志上地名书写标准化的通知》(中地发[1992]4号),该《通知》指出,“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要坚持国际标准化的原则,地名的专名和通名均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不得使用‘威妥玛式’等旧拼法,也不得使用英文等其他外文译写。”“各地要对本地区已设置的地名标志进行一次检查,对那些书写不标准的地名标志必须进行更换或改写。”
  ⑶1996年6月,民政部颁发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实施细则》指出,“《汉语拼音方案》是使用罗马字母拼写中国地名的统一规范,它不仅适用于汉语和国内其他少数民族语,同时也适用于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世界语等罗马字母书写的各种语文。”“汉语地名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拼写。”
  ⑷1998年9月,民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重申地名标志不得采用外文拼写的通知》(厅办函[1998]166号)。该《通知》指出,“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统一规范是经联合国第三届地名标准化大会通过的国际标准,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标准。”“各地在地名标志的罗马字母
拼写问题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这一规定。”“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各城市设置地名性质的路牌应遵守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