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计划
课程名称:税法 授课时间:×××× 编号:10-3
教师姓名 | ××× | 授课班级 | ××× |
授课形式 | 讲授 | 课 时 | 1 |
授课项目 学习任务 | |||
教学目标 | 1.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熟悉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与受理、决定与执行等相关规定; 2.掌握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熟悉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受案范围、起诉与受理、审理与判决等相关规定; | ||
教学重点 |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税务行政诉讼起诉与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与执行;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 ||
教学难点 |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税务行政诉讼起诉与受理; | ||
教学场所及教具 | ××号教室:黑板、粉笔、课件、多媒体投影 | ||
教学方法 | 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 | ||
课内外 作业 | 课内:配套学习指导、习题与项目实训教材第一部分的第十章第三节习题训练 课外:到当地税务部门了解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案例 | ||
课后体会与建议 | |||
教学过程及主要内容
【教学导入】 从涉税案件中引入到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内容 【讲授新课】 一、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2.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与执行 1.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 2.税务行政复议的执行 二、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三)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 (六)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课堂小结】 【作业布置】 |
课程讲义
第三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12项内容,它们是: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行政上诉状(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与执行
1.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
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之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按照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
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税务行政复议的执行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二、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来解决其与税务机关之间行政纠纷的活动。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应遵循以下几个特有原则:
(1)特定性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三)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税务行政诉讼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简言之,起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1.起诉
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纳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2.受理
原告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并立案审理的行为,称为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经过审查,应当在7天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
税务行政诉讼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确认、判决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确的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自受理之后至终审判决前的各种诉讼行为的总称。
(六)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意思表示,是国家司法意志的体现,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判断和处理。行政判决分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
1.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是最初受理税务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对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当事人(原、被告)如果不服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经过调查、核实证据、开庭审理之后,有权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判决。
(2)撤销判决。
(3)履行判决。
(4)变更判决。
2.二审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诉讼当事人不服,在一审判决作出后15日内,一审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有权提请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对主体合格、未超出法定上诉期的上诉应当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状。
二审判决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是终局判决。对二审判决不服,不能再上诉,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二审判决的种类有:
(1)维持原判。适用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案件。
(2)依法改判。适用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案件。
(3)发回重审。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时,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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