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长新、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0 
【案件字号】(2020)川13行终1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红庄娟李旸 
【审理法官】刘红庄娟李旸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崔长新;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顺庆区税务局 
【当事人】崔长新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顺庆区税务局 
【当事人-个人】崔长新 
【当事人-公司】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顺庆区税务局 
【代理律师/律所】李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杰  行政上诉状
【代理律所】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崔长新;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顺庆区税务局 
【被告】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观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不动产所在地第三人证据确凿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外,另查明,南充市自规局为南充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城市规划区内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其所属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办不动产登记事务。    认定以上事实有(2019)云04执48号之八执行裁定书、竞买公告、税收完税证明、关于协助扣缴税款的函(顺税函〔2020〕4号)、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关于在市辖三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通告》(南府函〔2016〕65号)、《关于印发〈南充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委〔2019〕42号)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南充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市辖三区规划区内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具有办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的法定职责,是本案适格被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第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
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根据上述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可以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负有查验职责,完税凭证是否齐全是其查验内容之一。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查验、审查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分别作出相应处理。也就是说,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无论是双方共同提出申请,还是单方提出申请,均应依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应材料,且材料应当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本案中,上诉人通过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竞买到案涉房屋后,持人民法院裁定书等材料向被上诉人申请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符合单方申请的规定。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被上诉人经查验其提供的材料,其中个人所得税未交纳,完税凭证不齐全,并告之。因上诉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受理条件。被上诉人以缴税凭证不齐全为由而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而且,本案案涉房屋系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的房屋,在拍卖公告中人民法院明确了该房屋转让登记所涉及的税费承担,上诉人对该公告的内容包括
买受人承担一切税费是明知的。因此,对上诉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另,上诉人在二审上诉状中提出的判令被上诉人以转让方欠缴个人所得税为由,拒不为上诉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行为违法的请求,超出原审请求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崔长新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8:54:58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通过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洪水林名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建筑面积129.01平方米的房屋,起拍价90万元,竞价结果流拍。该院于2020年1月组织第二次拍卖,起拍价72万元,拍卖公告的第六条载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崔长新参与了竞拍,并以734000元的最高应价拍得此房。云南
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4日作出(2019)云04执48号之八执行裁定书,裁定前列房屋所有权归崔长新所有,崔长新可持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崔长新为该宗房屋买卖于2020年4月10日向顺庆区税务局缴纳了契税11010元、印花税2.5元。经税务机关审核,转让方洪水林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020元。崔长新当日持完税票据、执行裁定书等到南充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要求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被告知由于缴税不齐全不予受理。崔长新因此多次投诉、信访。    再查明,顺庆区税务局于2020年4月22日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称关于前宗房屋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洪水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020元,请该院从房屋拍卖收入中依法扣缴该22020元,并协助通知洪水林办理纳税申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迅即回函,称拍卖公告第六条载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因此买受人崔长新在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中,应承担涉及本次拍卖的税费。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争议焦点为:一是当事人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不动产登记部门是否有权查验买卖双方完税是否齐全,并有权拒绝完税不齐全的申请。二是转让方洪水林尚欠缴个人所得税22020元,该款是否应由崔长新实际承担。    关于第一个问题,虽然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尚无明    确规定,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各有关   
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为不    动产登记部门的协税行为提供了间接法律依据。部门规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    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    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因    此,南充市自规局的协税行为有章可循。事实上,严格执行“先税后证"、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业务“一个窗口受理、并联办理"不仅能够避免税收流失,而且有利于高效便民,也不会增加众经济负担,不仅合法,而且合理。    关于第二个问题,虽然我国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于各    税种均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另行约定由合同相    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    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承担税款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    止性规定。在房屋买卖实践中,多有当事人约定由买方承担    一切税费、卖方净得卖房款,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亦少有    纠纷。就司法拍卖而言,由于被执行人往往失联,联系督促    其缴税困难重重,因此法院有时采取变通的办法,比如事先    规定由买方承担一切税款,或规定从拍卖所得中优先扣缴税    款,亦无明显不妥,意向购买者可充分考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涉房屋拍卖公告中
明确载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崔长新参与竞拍,即表明原告接受了该要约邀请条件,自愿承担相应成本,自应自觉遵守该条款。    原审认为,合约应当信守,诚信应当维护。该案的实质    在于要不要坚持诚信交易原则。庭审中合议庭曾询问崔长新:拍卖公告的第六条内容你当时是否看清了?崔长新答:看清了。又问:你当时有无疑问?崔长新答:有疑问。又问:你既然有疑问,有没有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原告答:没有。人无信不立,崔长新事中不提异议,以较理想的价格拍得案涉房屋后,又对买受条件提出异议,违背诚信,徒增是非,实在不妥。奉劝崔长新打消妄念,回归本心,依法依理行事,必然皆大欢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规定,判决驳回崔长新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