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金榕、侯直亮、侯协勇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7 
【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3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俞淑娟郑鋆张厚磊 
【审理法官】俞淑娟郑鋆张厚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廖金榕;侯直亮;侯协勇;永泰县葛岭镇人民政府;永泰县公安局葛岭派出所 
【当事人】廖金榕侯直亮侯协勇永泰县葛岭镇人民政府永泰县公安局葛岭派出所 
【当事人-个人】廖金榕侯直亮侯协勇 
【当事人-公司】永泰县葛岭镇人民政府永泰县公安局葛岭派出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胜福建雅厚律师事务所;张伟阳福建雅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胜福建雅厚律师事务所张伟阳福建雅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胜张伟阳 
【代理律所】福建雅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廖金榕;侯直亮;侯协勇 
【被告】永泰县葛岭镇人民政府;永泰县公安局葛岭派出所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基本原则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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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行政上诉状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本案中,因诉讼请求不明确,经原审法院释明后,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两被告于2019年3月11日在福州长乐机场对原告所实施的截访行为违法。"上诉人并进一步表明该截访行为具体表现为:2019年3月11日,上诉人于不同时间段分别被两被上诉人实施抢夺、关押、围追堵截等行为。上诉人的诉请仍未明确,其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审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2:39:45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行政诉讼立案受理的基本原则是一行为一诉,本案原告经释明后,重新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两被告于2019年3月11日在福州长乐机场对原告所实施的截访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结合原告诉称的事实理由,该诉请仍然涉及多个不同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其诉讼请求仍不明确。原审法院已依法行使释明权,故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廖金榕、侯直亮、侯协勇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廖金榕、侯直亮、侯协勇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起诉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两被告人于2019年3月11日在福州长乐机场对原告所实施的截访行为违法",事实和理由主要为“两被告先后两次滥用公权力,非法动用警力对
原告进行强制暴力拦截,且手段极为恶劣,具体表现有:1.非法通过电子等高科技手段监控上诉人出行;2.滥用公权力非法动用警力强行围追堵截、非法拘押、非法监禁上诉人;3.非法拘押我们正常出行的众,采取关押、戴手铐、没收、抢夺上诉人手机、身份证等物件限制人身自由;4.非法联系、动用异地警方,谎报警情拘押阻止上诉人正常出行,5天时间内曾先后两次非法围追堵截,拦截上诉人正常出行;6.派遣永泰县相关黑恶势力追堵、拦截、抓捕上诉人,并肆意销毁上诉人收集的部分证据。原审裁定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仍不明确,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认为,两被上诉人实施截访的行政行为,具体表现为非法监控、动用警力围追堵截、拘禁、戴手铐、暂扣手机身份证销毁证据以及动用异地警力、派遣黑恶势力参与追堵、拦截、抓捕等过程,上诉人以此为事实根据请求确认“两被告人于2019年3月11日在福州长乐机场对原告所实施的截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已臻明确。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过程需分别起诉,无法律依据。原审裁定任意曲解法律规定,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讼累,也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审理上诉人诉两被上诉人其它行政行为一案。 
廖金榕、侯直亮、侯协勇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闽01行终3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金榕。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直亮。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协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泰县葛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葛岭镇葛岭村葛岭某某。
     法定代表人方惠忠,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福建雅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泰县公安局葛岭派出所,,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葛岭镇葛岭街
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增锦,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钟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阳,福建雅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廖金榕、侯直亮、侯协勇因诉被上诉人永泰县葛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葛岭镇政府)、永泰县公安局葛岭派出所(以下简称葛岭派出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行初98号之一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行政诉讼立案受理的基本原则是一行为一诉,本案原告经释明后,重新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两被告于2019年3月11日在福州长乐机场对原告所实施的截访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结合原告诉称的事实理由,该诉请仍然涉及多个不同的行政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其诉讼请求仍不明确。原审法院已依法行使释明权,故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廖金榕、侯直亮、侯协勇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