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德东、南召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0 
【案件字号】(2020)豫13行终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旭东冯兴民郭娟 
【审理法官】刘旭东冯兴民郭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吕德东;南召县公安局;南阳市公安局 
【当事人】吕德东南召县公安局南阳市公安局 
【当事人-个人】吕德东 
【当事人-公司】南召县公安局南阳市公安局 
【代理律师/律所】毛俊文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毛俊文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毛俊文 
【代理律所】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行政上诉状
【原告】吕德东 
【被告】南召县公安局;南阳市公安局 
【本院观点】2016年6月30日,南召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综合管理指挥部的执法人员在该县四棵树乡白草湾村207国道旁边的空场里执法时,上诉人在知道执法人员身份的情况下拒不配合执法工作,仍辱骂和言语威胁执法人员,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不予答复证人证言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6年6月30日,南召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综合管理指挥部的执法人员在该县四棵树乡白草湾村207国道旁边的空场里执法时,上诉人在知道执法人员身份的情况下拒不配合执法工作,仍辱骂和言语威胁执法人员,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为保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可以依法顺利展开,打击抗拒执法的违法行为,在有证人证言及视频材料证实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南召县公安局针对上诉人依法作出召公(四)行
罚决字(2019)10417号行政处罚决定,被上诉人南阳市公安局根据上诉人的复议申请依法作出宛公复决字(2019)091号行政复议决定,对该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上诉人要求撤销二被上诉人所作行政决定书的请求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31 12:59:54 
【一审法院查明】南召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6月30日22时,在南召县四棵树乡白草湾村207国道旁边的空场里,南召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综合管理指挥部的执法人员张自占等四人在对吕德东装沙外运检查时,吕德东拒不配合工作,与执法人员发生言语冲突,辱骂和威胁执法人员,并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南召县公安局四棵树派出所民警苏凯等人接到警情后出警抵达现场,并对吕德东等进行询问。2019年7月1日南召县公安局依据吕德东
的询问笔录、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的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音视频资料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召公(四)行罚决字(2019)10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自然资源指挥部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吕德东拒不配合工作,并辱骂和威胁执法人员,违法行为为严重,对吕德东以阻碍执行职务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伍佰元。同日吕德东被送往南召县拘留所执行拘留,现已执行完毕。2019年7月29日吕德东缴纳500元。吕德东不服,并于2019年7月23日向南阳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南召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9月12日南阳市公安局作出宛公复决字(2019)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南召县公安局作出的召公(四)行罚决字(2019)10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南召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2016年6月30日22时,在南召县四棵树乡白草湾村207国道旁边的空场里,南召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综合管理指挥部的执法人员张自占等四人在执法时,吕德东拒不配合工作,并与执法人员发生言语冲突,辱骂和威胁执法人员,有证人及视频材料证实,被告南召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行政机关关于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之规定,作出召公(四)行罚决字(2019)10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南阳市公安局依据原告的复议申请
书作出宛公复决字(2019)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吕德东诉称的理由不能成立,要求撤销二被告的行政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吕德东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吕德东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吕德东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1行初67号行政判决书。2、请求依法撤销召公(四)行罚决字(2019)10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南阳市公安局作出的宛公复决字(2019)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30日22时许,上诉人在自家场地,将从四棵树中心学校建设工地购得的石沙加工后装车外运时,被四名不明身份的年轻人闯入,强行要将车辆开走,上诉人要求该四人亮明身份,但该四人一直不予答复,并一直阻碍上诉人的正常施工。上诉人无奈只好给现任国土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指挥部主管领导李瑞刚打电话,要求该领导解释一下。随后四棵树派出所的苏恺指导员带了两名干警到了现场,让把装上车的沙现场卸掉,让车全部开出场院,又让我锁好大门后带我到四棵树派出所,接着拉着我到南召县公安局办案大厅,并于次日下午办好拘留手续。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案件,南召县公安局一手制造,而南阳市公安局和一审法院罔顾事实,致使错上加错,故上诉人要求上级法院秉公判决,
还上诉人公道。 
吕德东、南召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豫13行终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吕德东。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召县公安局。
     负责人姜江,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俊文,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公安局。
     负责人戚绍斌,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岚,该单位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德东因与南召县公安局、南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1行初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德东,被上诉人南召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毛俊文及南阳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田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