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淑波、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7 
【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1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国宁林桦刘力铭 
【审理法官】李国宁林桦刘力铭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尹淑波;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尹淑波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个人】尹淑波 
【当事人-公司】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尹淑波 
【被告】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院观点】一、《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违法证明驳回起诉改判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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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上诉人在原审起诉状及上诉状中均明确其于2017年11月12日在拆除现场,可见上诉人当天已经知道涉案行政强制行为至上诉人2019年7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超过上述规定的一年起诉期限。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二、《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审法院经过阅卷径行作出裁定,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上诉人主张本案未经公开开庭审理属审判程序违法,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20:05:57 
行政上诉状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原告称被告于2017年11月12日实施了拆除其铁网围挡的行政行为,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一年的起诉期限。《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尹淑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尹淑波。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尹淑波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于1999年与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大窑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领取了平度市人
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平度市风台街道办事处在土地没有被征收的情况下非法占地,平度市自然资源局对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已经下达处罚决定,但平度市风台街道办事还一次次强行施工,上诉人种植的小麦还被不法人员打上农药药死了无奈上诉人在地头上搭简易看护房,四周围着铁丝网,看护土地。2017年11月12日早5点30分左右,上诉人看到许多穿着行政执法服装的人员,头戴白头盔,根本看不清脸面,手里拿着盾牌、剪刀,他们用盾牌堵着门窗不让上诉人出去,上诉人听着他们在拆自己家的铁网围档,上诉人穿好衣服接着拨打110,穿着行政执法服装的人员拆完铁网围档就撤离现场,上诉人出来看到大约有三十多人从朝用路往西方向跑去,110处警人员5点56分才到达现场,但出警人员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根据《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当时上诉人还并不确定是被上诉人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为,上诉人系2018年10月18日以平度市公安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为由提起诉讼,平度市公安局在诉讼审理笔录中答辩称:处警人员在证明材料中遗漏一点,在处警赶赴现场过程中与执法局工作人员打过照面,所以可以确定系执法人员,一审法院在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鲁0
283行初158号行政判决中,确认平度市公安局的行政行为违法,这证明平度市公安局审理笔录中答辩确定系执法人员正确,就在这次开庭中,上诉人才确定是被上诉人拆除上诉人围档。但上诉人还不知道被上诉人有没有拆除上诉人铁网围档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书,2019年1月份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书面公开2017年11月12日早5点30分左右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拆除上诉人铁网围档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在2019年1月18日作出的关于尹淑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称:“经查,您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上诉人在2019年7月10日向一审平度市人民法院起诉,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上诉人申请调取平度市人民法院158号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及法庭审理笔录当作证据使用,上诉人已经将审理笔录从档案室调出,但法院并没有开庭,也没有向上诉人作进一步的调查。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未经开庭程序违法。另外原审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是从158号案件中确定是被上诉人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拆除上诉人铁网围档,又因为上诉人还不知道被上诉人有没有拆除上诉人铁网围档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在信息公开以后,上诉人才确定被上诉人是违法拆除上诉人铁网围档,所以上诉人起诉并没有超过起诉期限。1、请求依法撒销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9)鲁0283行初107号行政裁定书,并依法开庭审理改判;2、依法确认被上诉人在没有授权委托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的情
况下于2017年11月12日早5点半左右拆除铁网围档的行为违法;3、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