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洋、淮北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9 
【案件字号】(2020)皖01行终7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琦潘攀张俊 
【审理法官】李琦潘攀张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洋;淮北市司法局;安徽省司法厅 
【当事人】黄洋淮北市司法局安徽省司法厅 
【当事人-个人】黄洋 
【当事人-公司】淮北市司法局安徽省司法厅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黄洋 
【被告】淮北市司法局;安徽省司法厅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系黄洋所投诉的安徽淮信司某定中心所作的司某定报告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淮北市司法局有无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安徽省司法厅的复议行为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调取证据质证证据不足管辖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改判维持原判缺席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复议回避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行政上诉状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晓红在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晋江市磁灶镇居委会“罗马河”酒店等地向吴某、康某、程某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非法销售,总销售额逾150972元。2019年11月16日21时许,吴晓红因非法销售与吴某等人发生纠纷报警,后在“罗马河”酒店等候民警并接受调查,并被扣押到销售单据3张,OPPO牌A7X型手机1部。期间,吴晓红获利逾1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吴晓红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并预缴罚金1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销售单据、手机等物证照片,提取笔录、账号、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证人吴某、周某、康某、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材料,福建省行政收据,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吴晓红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晓红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开设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晓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且自愿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其退出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具有
一定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吴晓红犯开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的销售单据3张(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处理;扣押的OPPO牌A7X型手机1部(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吴晓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更新时间】2022-01-26 21:58:30 
黄洋、淮北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皖01行终794号
(2020)皖01行终7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司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xx003083489G。
     法定代表人颛孙新龙,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司法厅,住。
     法定代表人姜明,厅长。
     上诉人黄洋因诉被上诉人淮北市司法局、安徽省司法厅投诉答复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行初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