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改香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1 
【案件字号】(2020)晋01行终3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翠萍郭朝艳陈聪 
【审理法官】张翠萍郭朝艳陈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田XX;芦改香;太原市万柏林区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田XX芦改香太原市万柏林区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个人】田XX芦改香 
【当事人-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律所】孙晓雪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杨雄行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张卓越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晓雪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杨雄行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张卓越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晓雪杨雄行张卓越 
【代理律所】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芦改香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芦改香、田XX、田XX三人向被上诉人太原市万柏林区自然资源局提出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的行为属于投诉举报性质,公民依法行使投诉请求权,主要是为行政机关发现并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但投诉请求权并不必然包括为行政行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即行政机关作出何种处理决定及如何回复属于其行使裁量权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证明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芦改香、田XX、田XX三人向被上诉人太原市万柏林区自然资源局提出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的行为属于投诉举报性质,公民依法行使投诉请求权,主要是为行政机关发现并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但投诉请求权并不必然包括为行政行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即行政机关作出何种处理决定及如何回复属于
其行使裁量权的范围。本案被上诉人收到查处申请后,依申请进行了调查并作出《查处申请答复书》,告知上诉人其申请查处事项不存在违法行为。被上诉人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上诉人芦改香等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查处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五十元,由上诉人芦改香、田XX、田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0:53:00 
芦改香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晋01行终3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XX。
     法定监护人芦改香。
     上诉人(原审原告)芦改香。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雪,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雄行,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某某。
     负责人尹安寿,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越,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芦改香、田XX、田XX要求被上诉人太原市万柏林区自然资源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已由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晋01某某行初95号行政判决。上诉人芦改香、田XX、田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审理查明:2019年4月23日三原告向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邮寄了一份《查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依法对南寒社区居民委员会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施工占用申请人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有关违法施工人员责任;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收到上述《查处申请书》后转交给被告资源局,被告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查处申请答复书》,认为“南寒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符合文件议定的可边施工边办手续要求。”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为保证太原市城中村改造项目依法有序推进,太原市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相关文件、会议纪要、通知等,明确规定列入整村拆迁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报经太原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对于符合规划要求,已批准控规方案,区政府已明确
安置用房和发展经济用房地块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市城改办审核出具意见后,可以边开工边办理手续。本案中南寒社区作为太原市城中村整村拆迁改造项目,于2015年被列入太原市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名录,根据上述文件及会议精神,南寒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以边开工边办理手续。被告资源局在收到原告的《查处申请后》,经过调查作出了《查处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及程序并无不当,被告已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芦改香、田青艳、田长鑫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芦改香、田XX、田XX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芦改香、田XX、田XX三人不服,上诉称,一、本案被上诉人虽然对上诉人的查处申请作了答复,但是实际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上诉人的查处申请依法进行查处。根据被上诉人作出的答复内容可知,被上诉人依据太原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仅告知涉案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以边施工边办理手续,但是没有法律规定授权地方政府可以如此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规定,只有深度贫困地区才可以实施边建设边报批的特殊用地审批政策。南寒社区不符合边批边建的条件,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答复事实认定严重错误,与法律相违背。被上诉人在答复中称“南寒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符合边施工边办理手续要求”证明该项目确实存
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应当对此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被上诉人也未严格按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以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4.6的法定的查处程序进行查处,实质是虚假查处。二、涉案《查处申请答复书》实体及程序皆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涉案答复书的内容与本案未取得征地批文就组织实施征收行为的违法事实严重不符,该答复亦未对违法涉案人员做出处理,实体违法。三、上诉人针对涉案《查处申请答复书》享有诉讼请求权,被上诉人负有查处的法定职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综上,被上诉人并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对上诉人申请的查处事项进行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太原市万柏林区自然资源局口头答辩称,南寒社区符合边施工边办手续的相关政策。答辩人在收到行政查处申请书以后,经核查发现不存在违法情形,于是书面告知上诉人,其程序和实体均合法,答辩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依据的《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是2017年生效的,而南寒社区是2015年被列为城中村改造名录,因此不适用该意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法行政上诉状
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