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再审申请材料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3、一审起诉状复印件、二审上诉状复印件;
行政上诉状
  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
  5、支持再审申请事由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6、行政机关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7、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相关证据材料;
  8、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9、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10、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可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本。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送达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注明收到材料日期,并加盖专用收件章。《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人民法院入卷,一份由再审申请人留存。
  对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行政案件再审申请材料
  二、再审申请条件
  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再审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以下四种情形的,即(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超出法定期限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