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相对⼈发现已⽣效裁判⽂书确有错误,该怎么
办?
导读:不少⾏政相对⼈,因为不了解⾏政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很容易出现错失维权机会的情况。那么⾏政相对⼈在收到⼀审裁判⽂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已经收到了⼆审裁判⽂书且该⽂书⽣效后,⼜发现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该怎么办呢?本⽂将就⾏政相对⼈对于已⽣效裁定或判决,可采取的救济途径,进⾏简要解析,以便读者朋友们了解和适⽤。
⼀、⾯对已⽣效裁定或判决,⾏政相对⼈可申请再审
1、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当事⼈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执⾏。
2、⼈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行政上诉状(⼀)不予⽴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有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
结合前述法律规定,若⾏政相对⼈认为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政相对⼈可以向作出⽣效裁判的法院的上⼀级⼈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如下图:
⼆、⾏政相对⼈申请⾏政再审所需提交的资料
根据法律规定,⾏政相对⼈申请再审,应当向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提交如下资料:
1、再审申请书;
2、⾃然⼈⾝份证明复印件,或法⼈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份证明;
3、委托他⼈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份证明;
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其他与原件核对⽆异的复印件;
5、⼀审起诉状复印件、⼆审上诉状复印件;
6、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
7、⽀持再审申请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8、⾏政机关作出相关⾏政⾏为的证据材料;
9、向⾏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政机关不作为的相关证据材料;
10、⾏政相对⼈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政相对⼈提起⾏政再审需要注意的事项
1、再审申请很重要,⾏政相对⼈⼀定要结合⼀审、⼆审法院裁判⽂书的内容,草拟再审申请书;且⼀定要规范再审申请⽂书的格式、内容,提交法律规定、法院要求的申请资料,以便提出的诉求取得再审法院的⽀持;
2、⼀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即⾏政相对⼈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法律效⼒后的六个⽉内提出,如有法定情形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起6个⽉内提出;
3、现场申请再审⽴案或邮寄送达再审申请⽴案,可以同时进⾏,避免申请⽅式不当被法院拒绝受理,并耽误再审申请期限;
4、递交或寄送再审申请后,及时与再审法院沟通联系,了解再审申请受理进展情况,并及时按照法院的要求补充提交其他资料;
5、对于⼈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并联系⾏政相对⼈要退回再审申请材料的,⾏政相对⼈⼀定要请⼈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以便后续申请⾏政诉讼监督;
6、请求⼈民法院撤销再审申请要慎重,因⼈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政相对⼈再次申请再审的,⼈民法院不予⽴案。
最后,专业律师提⽰,在裁判⽂书已经⽣效的情况下,⾏政相对⼈提出再审申请,是其救济权利的⼀个
⾮常重要的⽅式,⾏政相对⼈若想通过再审程序“翻盘”,就⼀定要吸取⼀审、⼆审裁判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精准设计再审救济⽅案,以保护好⾃⾝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