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枫、赣州市章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8 
【案件字号】(2020)赣07行终3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 
【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肖枫;赣州市章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市章贡区疾控中心 
【当事人】肖枫赣州市章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市章贡区疾控中心 
【当事人-个人】肖枫 
【当事人-公司】赣州市章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市章贡区疾控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李志玉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罗学发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刘锦龙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志玉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罗学发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刘锦龙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志玉罗学发刘锦龙 
【代理律所】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肖枫;赣州市章贡区疾控中心 
【被告】赣州市章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上诉人不可享受免费体检的行政行为与该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证据2不属于行政诉讼中的新证据,故本院对上诉人在二审提交的证据均不予采信。本案焦点系被上诉人章贡区卫健委以上诉人肖枫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作出其不可享受免费体检的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行政赔偿合法性审查拖延履行不予答复第三人复议机关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行政上诉状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审法院随卷移送的证据以及本院询问协调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焦点系被上诉人章贡区卫健委以上诉人肖枫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作出其不可享受免费体检的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首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因此,食品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要先行办理健康证明,必须要持有相关证明才可以正常从事食品行业有关工作。因办理健康证明为章贡区卫健委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因此,如需办理健康证明需由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被上诉人章贡区卫健委提出法定申请。第二,依照上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江西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食品和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的人员等所进行的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以上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之规定,申请食品行业办理健康证明需要进行健康检查程序,办理健康体检程序需先由卫生管理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因此,进行健康检查属于申请办理健康证明程序的具体流程之一,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审核既是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又是
主管部门的法定义务,并由主管部门对审核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任由当事人自行体检将使卫生主管部门的审核程序形同虚设,违反法律和有关政策,如2017年12月国家卫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61号)的规定“要严把体检对象入口关,确保体检人员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人员",以确保食品行业准入的严格性、标准性。第三,因原审第三人赣州市章贡区疾控中心于门口张贴公告中明确告知“申请免费办理健康证体检人员中需提供的材料:1、A食品类、B公共场所类: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因此,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后,卫生主管部门才可以予以受理,因上诉人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证明其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必要材料,被上诉人区卫健委不予为其办理健康证明具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依据。    关于本案复议程序,被上诉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复议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程序,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因上诉人未取得相应的食品从业许可,申请相应的“误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综上,被上诉人章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上诉人未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不予为其办理健康证及进行免费体检的行为具有充分的依据,程序合法。被上诉人章贡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