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杰、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9 
【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7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魏丽平张启张志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世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当事人】王世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当事人-个人】王世杰 
【当事人-公司】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代理律师/律所】王博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博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  行政上诉状
【代理律师】王博 
【代理律所】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世杰 
【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书证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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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2 19:20:06 
王世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01行终7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世伟,厅长。
     委托代理人巴泽普,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博,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世杰因撤销答复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行初2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审理查明:2020年5月13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到王世杰邮寄的《依法履职申请书》,请求人社厅依法履行职责并监督实施“河南省鸿福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依据国家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实施细则依法签订。
     2020年7月7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王世杰作出王世杰与河南省鸿福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不需要依据国家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进行签订的《告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     2020年7月10日,王世杰认为该《告知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案号为(2020)豫0191行初160号行政案件,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告知书》已于2020年7月7日送达起诉人,且该《告知书》并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予立案。
     2020年8月2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20)豫01行终43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2020)豫0191行初160号行政裁定,指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另查明,2020年6月20日,原告王世杰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邮寄两份《依法履职申请书》,第一份申请书申请事项:请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有没有“为其申请人办理了工资卡”一事项是不是真实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请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上事项有没有凭证向其他企事业单位、包括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在内是否提供过进行调查、处理,
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份申请书申请事项:请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有没有“对申请人的工资进行过造册打卡及由鸿福实业公司发放两事项是不是真实”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请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上两事项有没有凭证向其他事业单位、包括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在内是否提供过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020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因原告申请事项涉及的鸿福实业有限公司属郑州市税务局管辖,依程序将案件转至郑州市税务局;2020年6月28日,郑州市税务局电话告知答辩人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税务系统受理的范围。王世杰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未对与本案相同的第一份申请书、第二份申请书在法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遂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20)豫0191行初220号、(2020)豫0191行初223号。
     2020年6月22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到原告王世杰邮寄的《依法履职申请书》2份,两份《依法履职申请书》的内容与上述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收到的《依法履职申请书》内容相同;2020年7月7日,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王世杰的申请的事项已通过证据交换和当庭质证,且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04民初668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
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请按照诉讼程序办理。”王世杰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未对与本案相同的第一份申请书、第二份申请书在法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遂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20)豫0191行初222号、(2020)豫0191行初250号。
     2020年7月5日,原告又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邮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表》,申请依法公开聘请律师出庭应诉的遵循竞争、公开程序,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豫税依复[2020]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要求王世杰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并重新提交,王世杰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0年8月16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8月22日作出税复不受字[2020]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王世杰不服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又提起案号为(2020)豫0191行初224号行政案件。
     2020年5月12日,王世杰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邮寄《依法履职申请书》,请求人社厅依法履行职责协调“河南省鸿福实业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的所有
原件各给其一份;2020年7月7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王世杰作出《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王世杰与河南省鸿福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已作为证据在案号为(2018)豫0104民初6680号民事案件中提交法庭,并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法院也进行了认定,王世杰所申请的《劳动合同文本》已当庭提交其本人”;2020年7月10日,王世杰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告知书》并请求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申请事项依法履行职责。2020年9月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7日对王世杰所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正确、事实清楚,决定予以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年9月21日,原告王世杰认为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豫0191行初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