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行政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书面答复。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模板,仅供参考。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模板【1】
答辩人:XXX,女,汉族,xxx7年8月22日生,XXXX人。
行政上诉状 :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xxx3年12月27日生,原XXXX人。
一、xxx-011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原系XXX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xxx0年从XX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
xxx5年被答辩人之子XXX从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返回XXX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
被答辩人曾对其子XXX明确表示: 有钱你们早点盖,没钱就晚盖几年,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反正我们也不准备回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见。
答辩人与其丈夫自xxx6年至xxx2年,历经数年艰辛,努力备料,经老人同意,拆掉了破旧的西屋,在xxx3年春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了一间东屋和大门。
xxx年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对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记造册,由于被答辩人及其子已非XXX村村民,也非农业户口,且被答辩人在呼和浩特拥有住房,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答辩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
而由于答辩人一直系XXX村村民,亦是农业户口,原XXX市效区人民政府于xxx年11月30日
向答辩人发放了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答辩人名下。
根据xxx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及第四十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 。 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及其子在xxx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记时已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XXX村民委员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该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答辩人,以及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由于该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辩人夫妇出资重建,因此答辩人对该宅基地及房产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
二、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1、xxx0年答辩人的儿子结婚,被答辩人专程从呼和浩特赶回参加婚礼,在此期间答辩人之
夫XXX与被答辩人经常谈论在村里买楼一事。
XXX向被答辩人说明,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确权在答辩人名下,所以答辩人才有资格用该宅基地使用权证购买了现在居住的90号楼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权证便收归集体。
后被答辩人于xxx2年春节回来之际,答辩人之夫XXX又曾向其提及此事。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及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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