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1.07
【字 号】宜府办发〔2016〕83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诉讼参加人
正文
 
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6〕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宜昌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高行政机关应诉能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执法单位;
  (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参加法庭审理,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诉讼活动。
  第四条 本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研究案情,依法履行应诉职责,遵守法庭纪律,配合法庭审理。
  第六条 由行政机关具体承办,但依法以本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承办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七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土地或者房屋征收、资源环境保护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十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赔偿请求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二十人以上的集体诉讼;
  (四)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体性事件的;
  (五)一审行政机关败诉后进入二审的;
  (六)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七)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另行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共同出庭。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不得低于本机关本年度行政诉讼案件(含一审和二审)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或者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每年应当开展一到两次行政应诉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于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及时整改,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人民法院送达行政起诉状或者行政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文书复印件以及出庭应诉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出庭应诉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司法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文书复印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本年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统计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具体考核标准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政府工作部门所属行政执法单位、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由相应的政府工作部门承担依法行政考核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二)因未依法答辩、举证、应诉而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
  (四)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拒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或失职行为的。
行政上诉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