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江、潍坊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7 
【案件字号】(2020)鲁07行终2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建明林少华李长明 
【审理法官】周建明林少华李长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德江;潍坊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潍坊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刘德江潍坊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潍坊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刘德江 
【当事人-公司】潍坊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潍坊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原江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舒湘惠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原江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舒湘惠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原江舒湘惠 
【代理律所】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刘德江 
【被告】潍坊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潍坊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诉称的被强行破坏占用的承包地在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之前已由东鲍庄社区居委会统一收回。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质证新证据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在原审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电子案卷移送本院,上述证据在原审庭审中已经质证。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分析认定及对事实的确认正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经审查,该材料依法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接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诉称的被强行破坏占用的承包地在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之前已由东鲍庄社区居委会统一收回。案涉土地开始征收时,上诉人诉称的
承包地与上诉人已经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事实由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与相关证据予以确认。上诉人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对其起诉予以驳回并无不当。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5:22:3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东鲍庄社区居民,其自1999年起承包经营本社区集体土地。2017年5月,东鲍庄社区居委会将原告的承包土地收回社区集体统一管理使用。原告主张,东鲍庄社区居委会未经原告同意将低于社区居民现有生活水平的补偿款直接付至原告个人账户,并于2017年7月2日早强行破坏原告的承包地,随后在该地块上实施建设。2018年8月9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作出潍征公告〔2018〕78号《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范围包括案涉东鲍庄社区集体土地。被告高新国土局组织完成对拟征收案涉土地勘测调查后,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关于东鲍庄居委会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
案》。2019年6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潍坊市2019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2019年7月5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作出潍征公告〔2019〕48号《征收土地公告》,被告高新国土局作出案涉《关于东鲍庄居委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2019年7月27日,潍坊市司法局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2019年10月11日,被告潍坊市人民政府作出潍政复决字〔2019〕第32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高新国土局作出的案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2019)鲁0705行初19号行政裁定确认的事实和东鲍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2017年东鲍庄社区居委会将包括原告原承包地在内的位于樱前街以北、志远路以西的土地进行了补偿并清地收归社区集体统一管理使用,原告对承包土地已被社区统一收回并发放口粮款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原告诉称的被强行破坏占用的承包地在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之前已由东鲍庄社区居委会统一收回。案涉土地开始征收时,原告诉称的承包地与原告已经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非适格主体,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
回原告刘德江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刘德江不服原审法院裁定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系涉案土地权利人,是诉称土地承包人,与本案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诉讼主体适格。一审裁定以上诉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实属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刘德江、潍坊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07行终2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江。
     委托代理人原江,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湘惠,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700495179689W。
     法定代表人王清春,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冠华,该分局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潍坊高新区胜利东街某某机构代码:00428316-7。
     法定代表人田庆盈,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林,潍坊市司法局行政应诉科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刘德江不服被告潍坊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
高新国土局")作出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告潍坊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91行初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东鲍庄社区居民,其自1999年起承包经营本社区集体土地。2017年5月,东鲍庄社区居委会将原告的承包土地收回社区集体统一管理使用。原告主张,东鲍庄社区居委会未经原告同意将低于社区居民现有生活水平的补偿款直接付至原告个人账户,并于2017年7月2日早强行破坏原告的承包地,随后在该地块上实施建设。2018年8月9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作出潍征公告〔2018〕78号《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范围包括案涉东鲍庄社区集体土地。被告高新国土局组织完成对拟征收案涉土地勘测调查后,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关于东鲍庄居委会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2019年6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潍坊市2019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2019年7月5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作出潍征公告〔2019〕48号《征收土地公告》,被告高新国土局作出案涉《关于东鲍庄居委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2019年7月27日,潍坊市司法局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2019年10月11日,被告潍坊市人民政府作出潍政复决字〔2019〕第32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高新国土局作出的案涉《征收
土地补偿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