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标准格式及范文
行政格式是否够标准可能关系到能否上诉成功,下面是给大家搜集的行政上诉状标准格式及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行政上诉状
(行政案件公民当事人提出上诉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 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恳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一、本上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男,××岁,汉族,×××市人,×××市××厂退休工人 ,住××市××村×街×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市××区城市建立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诉 讼恳求:
和理由如下:恳求:1.撤销××区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
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渎职及在招待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 担行政侵权 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行政上诉状 一、上诉人于××××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 院内建成一座 二层东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建字第×号《私房建筑容许证》为根据,并由 被上 诉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展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施行建筑施工的。为了在施工 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加盖 了 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1.15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表示,也 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 ,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棱,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足以 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法是不能 成立的。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根据,是不 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 定的,假设案件的事实
、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
二、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 呢?原审法 院不做深化的调查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 ,就以现场勘验笔录》为根据进展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据上诉人所知,在建 楼时,有被上诉人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查看,当时及 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西侧留窗 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法院《判决书》所说:原告申请图 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原告楼门留在南面 ,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从《判决书》中提 到概不追究。这只能说明上诉人允许或默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如今被上诉人又出 尔反尔,对其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根据。
三、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不按批准的《私房建筑容许证》施工,楼房确属违章 建筑。“这 是不能成立的。因《私房建筑容许证》是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私房建筑》审 查批准后发给的。在发证前,被上诉人都严格审查建楼图纸,做了必要的调查,进展了核实 ,才发给《
私房建筑容许证》。特别是划线、打桩、定位这些工作都在发证以前 做了,《容许证》上并没有记载说明应遵守事项,这怎么能说我们是未按《容许证》施工呢 ?上诉人的建筑楼房是按《容许证》和现场画线、打桩、定位进展建筑,这怎么 说是确属违章建筑”呢?
四、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根据市人大通过的《××市城市建立规划管理( 试行)》 及×××市《私房建筑管理方法》的有关,对原告的处分并无不当,”这一认定违背 了《×××市建立规划管理方法(试行)》第29条和第69条规定。再看一下被上诉人的《处分书》, 上诉人是××××年×月10日被上诉人的史××同志,史说“过两天就给你盖章,可以换 房证”。结果××××年×月9日被上诉人却作出了《处分决定书》。上诉人接到后 向原审法院提出起诉,被上诉人《关于办理私房建筑手续的规定》第6条,已超过时间,法 律是不予保护的。在时隔近几个月的××××年×月×日被上诉人又下达了所谓《处分决定 书》。上诉人又起诉到原审法院,而原审法院只听信被上诉人口述和《现场勘验笔录》,也 没有落实有关证据就草率地作出了判决。《判决书》认为:“被告根据1986年2月27日市六 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市城市建立规划管理方法(试行)》及×××市《 私房建筑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的处分并无不当”。而实际上,被上诉人在《处分 决定书》中所引用的法规是(83)国函字第121号文和冀政(1983)161号文件及《×××城市 建立规划管理方法》(试行)》有关条款。可见,原审
法院在审理此案中的工作怎么做的! 连被上诉人处分根据的法律、法规都没弄清,这怎么能公正审理案件呢?《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 ,有按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进犯造成损害的 ,有权恳求赔偿。”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