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个人所得税”介绍(原创)
从今年9月1日起,大家将收到起征点提高后的第一份个人所得税税单,并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并不陌生,工薪阶层一般都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尤其是以前规定起征点为2000元时,甚至有许多农民工也“光荣地”为国库交了所得税。在此,我想介绍一下香港特区政府的薪俸税(如同内陆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制度,以方便大家理解内陆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利弊。
香港薪俸税从1840年开始征收,一贯坚持税制简单、税负从轻、稽征简便的原则。根据香港1947年制定的《税务条例》,港府按照收益类型对个人的所得征收的税种目前有三种:薪俸税(如同内陆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利得税(关于个人的部分)、物业税。下面,我们重点介绍一下香港薪俸税制度。
首先,我们来看香港薪俸税对收入的规定。香港税法规定:薪俸税的纳税人是在香港任职或受雇而获得或赚取收入的个人。这里收入内容基本与内陆工资薪金收入内容相同。但取得收入地区与内陆个人所得税有所不同。香港薪俸税只是对于“在香港工作所赚取的入息(所得)”征税,而内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任何人除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外,中国公民在中国境
外所得,也一样纳税。这就比香港税法征收地区范围要大许多。这里的境内是一个税收概念,不是地理概念。
但是,香港税务局如何监督纳税人少报收入或漏报收入呢?这里,就要介绍一下香港特定的收入监控体系。首先,在特区政府的税务局里每个纳税人都有一个固定的档案号。政府采取个人报税和雇主为每个雇员报税这双重的报税体系来核对纳税人在该课税年度中的总收入。这样,如果雇主和雇员双方报税收入不一致,就说明有一方出现了故意或非故意的错误。税务局对于出现错误的一方,惩罚是非常高的,不论你是否故意,因为错误对于税务局造成的麻烦和纠错成本都是一样的多。
当然,如果雇主和雇员相互勾结,那么这个双重的报税体系就失效了,这就需要第二个收入监控体系:收入单一账户体系。请读者看清楚,是单一“账户”,不是单一“账号”。香港政府规定,雇主对雇员支付的款项,无论多少,都通过支票结算。而在银行里,无论一个公民在多少个银行拥有多少张银行卡,但在银行总行只有一个收入账户。公民只要是通过支票结算的收入,银行会自动将数据而不是真实的款项汇总到公民这个收入账户中。这样就保证在每个财政年度中无论纳税人在香港有多少种不同的收入渠道,他所有的收入都会被汇总到这个账
户中,然后由香港税务局人员进行核对。因此,这个账户只是起到汇总作用,是不能进行收付款结算的。当然,银行也不会白白替税务局汇总,税务局是要支付一定手续费的,就像内陆银行为电力公司代收电费一样。
确定好收入后,下一步就是确定扣除项目了。内陆现在实行的是先扣除起征点每月3500元后,再根据7级累进税率征收。这种扣除规定过于简单,一律实行定额(率)扣除,难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
而香港政府的薪俸税政策全面考虑了每个纳税人的不同家庭负担,对同样收入的纳税人来说,供养的家庭人口越多,缴纳的税收越少,使税收真正起到了调节社会财富的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对弱势众的关爱,防止了贫富差距增大。按照香港薪俸税规定:薪俸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所得(入息)总额扣除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后的余额。必要费用是指不属于私人或家庭消费,而纯粹用于增加收入的必需费用。
生计费用(个人免税额)是指涉及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被赡养者生活费用的开支。费用扣除标准根据通货膨胀及税收政策等因素由香港政府公布。目前,香港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如下(2005年最新规定):
项目 金额(港币)
个人免税额 108,000
已婚人仕免税额 216,000
子女免税额
所得税法第一及第二名子女每名 30,000
第三至第九名子女每名 15,000
供养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 30,000
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30,000
伤残受养人免税额 60,000
从上面可以看出,香港“个人所得税”与内陆个人所得税比较,免税额非常高,但没有内陆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起征点。
确定完收入和扣除项目,香港薪俸税的应税所得就计算出来了:应税所得=收入-扣除项目=收入-(必要费用+生计费用)。
个人应交税金就是应税所得乘以税率了。在税率设计上,香港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相应证的制度。即薪俸税应税所得先按照四级累进税率计算,但计算出的应交税额没有超过应税所得15%的,按照累进税率计算的结果交税;如果计算出的应交税额超过应税所得15%的,按照应税所得15%交税。
目前,香港薪俸税实行的累进税率如下:
项目 百分比
首35,000港元 2%
次35,000港元 7%
次35,000港元 12%
其余 17%
从税率设计上,我们比较内陆个人所得税税率,发现有2处不同:一是香港“个人所得税”封顶,即不能超过应税所得的15%,内陆则没有这项优惠。二是香港“个人所得税”简单明了,只有四级,即使普通人员也会计算;而内陆虽然在今年税级减少两级,变成7级,但还是显得凌乱复杂。
下面,我们用一个例子比较一下香港和内陆“个人所得税”不同。例:您有一个普通的3口之家,有一个可爱的孩子,同时您还是一个孝子,常年赡养着一位老人。假设您2011年全年收入是40万元,那么,您在内陆应交所得税为(例题不考虑内陆许多人瞒报收入等问题):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收入: 年400,000
月33,333
扣除:
1、起征点: 1-9月2000元,9-12月3500元
月应税所得: 1-9月31333元,9-12月29833元
月应交税款: 1-8月6458元(31333*25%-1375),
9-12月6453元(29833*25%-1005)
内陆公民全年应交税款:6458元*8个月+6453元*4个月=77,476元
从上面可以看出两个事情:一是在年收入达到40万元时,内陆按新老税率表计算出来的月应交税款基本是一样的,相差只有5元左右;二是公民收入税负之高,也是世界少有的,税收基本占到收入的19.4%。也就是说,公民在年收入达到40万时,每挣100元钱,基本要向国家缴纳19.4元的税。这是内陆需要交的税,那么,如果在香港,要交多少税呢?下面我们计算一下:
按照香港税法计算,您应交所得税为:
项目 金额(港币元)
收入: 年400,000
扣除:
1、已婚人士免税额 216,000
2、子女免税额 30,000
3、供养父母免税额 30,000
应税所得: 124,000
按四级累进税率计算的应交税金:
应税所得 比例 税额(港元)
首35,000港元 2% 700
次35,000港元 7% 2450
次35,000港元 12% 4200
其余:19000港元 17% 3230
合计:124,000港元 10,580港元
按应税所得港元15%计算的应交税金:
124000*15%=18600元。
由于按累进税率计算出的税款小于按15%计算出的税款,因此,在香港这个公民全年应交税款10,580元。
从上面例子可以看出,内陆个人所得税税负是非常高的,基本是香港的7.32倍。内陆从1980年实行个人所得税,到1993年,需要纳税人占总人口不到1%。但到2004年,需要纳税人数已经占到总人口的24%。内陆个人所得税不仅覆盖面广,还征收率高。今年,美国财经双周刊《福布斯》曾发布报告称,在全球52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内陆是全球税负第二重的地方,也是亚洲税负最重的地方。这一报告未必权威,却有参考价值。
从征管上看,香港基本采用自行申报纳税。而内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是源泉扣缴,即发放工资的单位对职工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只有对某些全年收入超过一定数额(比如12万元)的人员才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方式。只是内陆最主要的问题是对个人收入无法
监管,尤其是收入大户,偷漏税屡见不鲜。再加上税务局目前并没有全国或地区性的联网纳税人个人账户,没有对每个人建立档案监管体系,不要说普通职员算不清楚自己所得税数额,就是专业人员,甚至于税务人员,也是一头雾水,算出来的应缴税金也是一笔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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