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差异及其会计处理原则
(⼀)产⽣原因
“差异”是指会计与税法对某些收⼊、费⽤由于计⼊“利润总额”与“纳税所得”的 “⼝径”与“时间”不同⽽产⽣的。由于双⽅“计算⼝径”不同⽽产⽣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由此可见,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会计确认利润总额与税法确认纳税所得的计算⼝径不同⽽产⽣的⼀种差异,由于此差异永久性地存在于会计与税法之间,它既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动消失,也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动转回,所以把此差异称为永久性差异。
(⼆)特点
“计算时期相同,计算⼝径不同”。
这⼀特点是指会计上与税务上计算利润总额与计算纳税所得的时期是⼀致的,但在计算利润总额与计算纳税所得时的⼝径却是不相同的。如会计上计算2008年的利润总额,税务上确认2008年的纳税所得时,对于2008年企业发⽣的⼀项与税收有关的滞纳⾦和是否应计⼊利润总额与纳税所得存在分歧。会计上计算利润总额时将其进⾏扣除,⽽税法明确规定计算纳税所得时不允许扣除,此时就产⽣了⼀项会计已扣,⽽税法不允许扣的永久性差异。
(三)类型
1.永久性差异的减项(⼜叫利润总额的备抵调整项⽬)
会计上已将其作为收⼊,收益计⼊利润总额,⽽税法规定不计⼊纳税所得的,企业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其作为利润总额的备抵调整项⽬,从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中予以扣除。常见的永久性差异减项主要有以下⼏项:
(1)国库券利息收⼊。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免征企业所得税。
(2)成本法下的股利收⼊。成本法下的股利收⼊是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额,所以投资企业取得该项收益时,不再计算交纳所得税。
(3)技术转让收⼊。⼀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可加计扣除的成本费⽤。
①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艺发⽣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形资产计⼊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形资产的,按照⽆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②企业安置残疾⼈员的,按照⽀付给残疾⼈员⼯资的100%加计扣除。
2.永久性差异的加项(⼜叫利润总额的附加调整项⽬)
凡是会计上不作为收⼊、收益处理,⽽税法规定应交所得税的,或会计上已将其作为税前费⽤、损失扣除,⽽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列⽀的,或虽然可以按标准、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对于超标、超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应作为利润总额的附加调整项⽬予以考虑。
(1)标准差异
按标准、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对于超标准、超规定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予以加回。
①利息⽀出(要点有三):
第⼀,利息⽀出是指企业已经在当期予以费⽤化的利息。
第⼆,向银⾏借款利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发⾏债券的利息⽀出,可按实际发⽣数在税前扣除。
第三,向⾮银⾏⾦融机构借款利息⽀出,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如实扣除,超过部分应作为永久性差异予以加回。
②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的与⽣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出,按照发⽣额的60%扣除,但不能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的5‰,超过部分应作为永久性差异予以加回。
③职⼯福利费⽀出:
企业发⽣的职⼯福利费⽀出,不得超过⼯资薪酬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则应予以加回。
④⼯会经费⽀出:
企业拨缴的⼯会经费,不超过⼯资薪⾦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应作为永久性差异予以加回。
⑤公益性捐赠⽀出:
企业发⽣的公益性捐赠⽀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应作为永久性差异予以加回。
(2)项⽬差异
所得税法 项⽬差异是指会计计算利润时已作扣除,⽽税法规定不允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项⽬。
①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职能部分处以的以及被没收的财物损失。
②与税收有关的滞纳⾦和。
③⾮公益救济性损赠。
④各种⾮⼴告性的赞助⽀出。
(3)业务差异
如企业将⾃⼰⽣产的产品⽤于在建⼯程项⽬等,会计上既没有体现收⼊,也没有反映成本。⽽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为,计算补交所得税,其应补交所得税的依据是视同该产品出售⽽取得的利润。即:该产品利润=该产品收⼊-该产品成本-该产品应交税⾦及附加。
(四)会计处理原则
对于永久性差异,会计上不设置账户进⾏核算,只是在申报所得税时将其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予以调整。
⼆、暂时性差异及其会计处理原则
(⼀)产⽣原因
暂时性差异虽说是由于资产或负债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的⼀种差异,但究其实质是⼀项收⼊费⽤由于会计上计⼊利润总额与税法上计⼊纳税所得的时间不同⽽产⽣的⼀种差异,由于此差异是暂时性地存在于会计与税务之间,它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动消失,或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动转回,所以把此差异叫暂时性差异。
(⼆)特点
“计算⼝径相同,计算时期不同。”
这⼀特点是指对⼀项收⼊与费⽤,会计上计算利润总额与税法上计算纳税所得的计算⼝径是相同的,但计⼊利润总额与计⼊纳税所得的时间却有所不同。如企业有⼀项应收账款100万元,当期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计提当期会计减少利润,税法不减少纳税所得,实际发⽣损失当期,企业不减少利润,但税法上要减少纳税所得。这就使得企业与税法在计提当期和实际发⽣当期都存在⼀种差异,但从其最终结果看,企业计算利润总额与税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都扣除了10万元的坏账损失,所不同的是会计扣在计提当期,⽽税法扣在实际发⽣当期。
(三)类型
1.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超标准的职⼯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的职⼯教育经费⽀出,不超过⼯资薪⾦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实际发⽣超标准职⼯教育经费的当期就形成了⼀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等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或⽤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或损失的政府补助,会计上均确认为递延收益,⽽税法规定应在收到这些补助时计⼊当期收益。因此,收到这些补助时,应按收到⾦额与当年会计上分配计⼊收益⾦额之间的差额调增应税所得,⽽以后年度会计上分配计⼊当期收益时,再按当年确认的该项收益调减应税所得。为此,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当期就形成了⼀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3)公允价值变动净损失
按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进⾏后续计量的交易性⾦融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因公允价值变动确认
损失并计⼊当期损益的,计税时应调增应税所得,当这些资产终⽌确认时,因为此前已确认了部分损失,与税法规定相⽐,在会计上会多确认处置收益,减少确认处置损失,因此应按税务上确认的所得(损失)与会计上实际计⼊利润总额的净收益(净损失)的差额,调整应税所得。此时会计上在确认净损失当期就形成了⼀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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