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10月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37号公告将从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并同时废止国税发〔2009〕3号和国税函〔2009〕698号文的全部内容,以及24号公告、7号公告等文件的部分条款。
至此,曾在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产生深远影响的3号文和698号文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转由37号公告接棒,在未来成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37号公告对源泉扣缴税收政策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安排,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要求,而被废止文件中有些规定虽然没有出现在新的文件之中,但由于上位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已有相应的规定而会继续执行。
为了方便税务机关和广大纳税人学习、理解和用好新的源泉扣缴税收政策,省局组织编写了《广东国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问答(1.0)》。问答目录
所得税法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适用范围是什么?
2. 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时扣缴义务人如何界定?
3. 扣缴义务人应在什么时候履行扣缴义务?
4. 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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