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讲国际税收协定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以第一章第七节“国际税收关系”为基础,较为深入地介绍了国际税收协定、税务管理、反避税、征管合作等内容。其中:居民企业所得税收抵免、转让定价管理等内容有一定难度;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税收管理中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征收管理,与第2、4、13章一致。
近年考试中除选择题型之外,每年涉及“计算问答题”,可与其他章结合,且命题比较新颖,预计分值5-8分。
本章内容结构: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
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第三节所得税收管理★★
第四节国际反避税★
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第六节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本章内容变化:
新增特别纳税调整程序、补充转让定价5种调整方法的内容、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删除第三节原有的大例题。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
【知识点1】国际税收协定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1.含义: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国际税收关系(以双边为例,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立B子公司)
2.两个范本:
二、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
1.早期:20世纪60年代,与巴基斯坦关于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第一个全面税收协定于1983年与日本签订。
2.目前:截止2020年4月底,我国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2个《税收安排》(港、澳)+1个《合作协议》(台)。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以《中新协定》为例所得税法
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协定适用范围、基本用语的定义、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特别规定以及协定生效或终止的时间等。
选取《中新协定》中的“税收居民”、“劳务所得”条款为例做介绍(了解):
(一)税收居民
『解析』税收居民是应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法人、自然人),纳税义务≠事实上征税。
1.“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任何其他类似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链接】我国税法对居民个人判定:住所、居住时间。
【链接】我国税法对居民企业判定: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2.双重居民身份: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个人(4个)顺序是: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2)公司和其他团体:
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特殊】无法判定或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考题·单选题】(2017年)下列关于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顺序中,正确的是()。
A.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B.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
C.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永久性住所
D.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先后顺序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二)劳务所得
1.独立个人劳务——一般情况下仅在该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源国有征税权:
(1)该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2)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2.非独立个人劳务(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该个人在其为居民的国家纳税:
(1)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2)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3)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说明】只要有一个条件未符合——劳务发生国纳税。
3.对在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活动的人员取得的报酬——在从事该项运输的企业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
举例:中国航空公司机组人员(在缔约国一方企业)执行国内——新加坡航班飞行,仅在中国纳税(该缔约国征税)。
四、国际税收协定管理(了解)
(一)受益所有人
在申请享受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税收待遇时,缔约国居民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进行受益所有人的认定。
1.受益所有人判定: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即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解析』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2.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申请人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1)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
(2)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虽不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但该人和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均为符合条件的人。
3.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1)缔约对方政府;
(2)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3)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4)申请人被第(1)至(3)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二)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问题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的,该合伙人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被缔约对方视为其居民的所得的部分,可以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
(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
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第02讲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知识点1】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知识点2】未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知识点3】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
【知识点1】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考情分析】比较重要考点(同实体法已学内容)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1.税务登记管理:开业、变更、注销
【关注】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附加税费计算:按第二章、第六章
3.企业所得税计算:按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代表机构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链接第四章】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了解】核定利润率:①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为15%-30%;②从事管理服务的为30%-50%;③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管活动的不低于15%。
二、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当天。
2.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核定征收
【考题节选·计算问答题】外国甲公司2019年为中国乙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咨询服务,为此在乙公司所在市区租赁一办公场所,具体业务情况如下:
(1)1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确定内部控制咨询服务具体内容,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8个月,服务收费为人民币600万元(含增值税)所涉及的税费由税法确定的纳税人一方缴纳。
(2)1月12日,甲公司从国外派业务人员抵达乙公司并开始工作,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3)9月1日,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通过后确认项目完工。
要求(1):计算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正确答案』600÷(1+6%)×6%=33.96(万元)
要求(2):计算甲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核定的利润率为15%)
『正确答案』600÷(1+6%)×15%×25%=21.23(万元)
【知识点2】未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考情分析】比较重要考点(同实体法已学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相关款项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企业所得税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0%
二、扣缴税款要求
1.扣缴义务人——支付人。
2.扣缴义务时间:扣缴义务人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了解】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3.扣缴义务期限: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
4.扣缴税款纳税地点(同第四章所得来源地规定):
三、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
【税法规定】2017年1月1日起,对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2018年1月1日起,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一)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3项):
1.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直接投资”具体是指:
①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