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果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随着经营环境恶化,经济低迷等问题,企业的营利能⼒受到很⼤的考验,有些公司会出现亏损。如果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要弥补前年度的亏损,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处理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
1、⼀般情况的亏损弥补。⾸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与免税项⽬之间的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减计收⼊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也不得⽤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所得抵补。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与免税项⽬不能盈亏相抵。⽽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与免税项⽬,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所得与优惠项⽬所得。
因此,计算应税项⽬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所得,不管免税项⽬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所得。例如,企业应税项⽬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元,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弥补应税项⽬亏损,应作全额调减(-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的所得仍为-70万元。反过来,如果企业应税项⽬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应税项⽬所得弥补,同样是作全额调整[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的所得仍为70万元。
3、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问题。⼀是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开始⽣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产经营之前进⾏筹办活动期间发⽣筹办费⽤⽀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执⾏。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开始⽣产经营,⽆从计算损益,因此筹办期不计算亏损,也⽆需进⾏汇算清缴,⽽筹办费的有效亏损弥补期限也得到了推迟。
4、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对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的问题,新旧税法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注:该⽂已废⽌)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
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处理或处罚。
税务处理: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则201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60=40万元,这40万元所得额可⽤于弥补以前年度法定弥补期内的亏损30万元,则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30=10万元,再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2010年资产损失20万元追补确认期限未超过五年,应向税务机关进⾏专项申报,准予在2010年度全额追补扣除,追补后2010年实际亏损20-10=10(万元)。所以2010年多缴税款10×25%=2.5(
万元),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50-10)乘以25%=10(万元)。2010年多缴的税款2.5万元不能退税,只能递延到以后年度抵扣,因此,2011年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2.5=7.5(万元)。
6、境内盈利不可抵减亏损,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营业机构的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如,某企业境内盈利为100万元,营业机构亏损50万元,则企业境内所得应为100万元,亏损不能抵减境内盈利;反过来,境内亏损50万元,盈利100万元,盈利先弥补境内亏损,境内亏损为0,剩余的50万元再按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7、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具体计算时,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
8、清算期间可依法弥补亏损。《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个独⽴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个纳税年度。企业在计算清算
所得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个亏损包括清算当年正常⽣产经营期间发⽣的亏损额,并且弥补的年限应从当年算起,向前推算4年,共计允许弥补5年发⽣的亏损。
税务处理:如果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为“300-200-100=0万元”就错了,因为清算期间是⼀个独⽴的纳税年度,2006年的100万元亏损只能结转到2011年的汇算清缴中弥补,⽽不能结转到清算期间弥补。因此,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200=100万元。
⼆、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有哪些注意事项
⼀、弥补亏损的时间期限为五年
税法规定,纳税⼈发⽣年度亏损的,可以⽤下⼀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纳税年度的所得不⾜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外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收优惠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的,其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产经营后,第⼀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企业可以⾃⾏弥补亏损,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时,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弥补。⾃2004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后续管理⼯作的通知》取消了这⼀审核规定,取消该审核项⽬后,纳税⼈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虽然审核取消,但税务机关将会着重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作。
三、预缴税款时可以直接弥补亏损
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改制重组后可以延续弥补亏损
所得税法
为了⿎励⼀些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对⼀些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原来的亏损,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弥补。
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免税合并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
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该⽂件同时规定,企业免税分⽴中,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分⽴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企业承继。被分⽴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例进⾏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企业继续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使境内企业变更设⽴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对变更设⽴前企业累计发⽣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规定》规定,在企业合并中,凡合并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前各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在
适⽤不同税率的地区设有营业机构,或者兼有适⽤不同税率或不同定期减免税期限的⽣产经营业务的,应按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所得额。合并前企业的上述经营亏损,应在与该合并前企业相同税收待遇的所得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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