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纳税人身份 定义 在中国境
内成立
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外国(地区)法律
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
×√
非居民企业 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
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
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二、征税对象与税率
纳税人 征税对象 税率
居民企业 境内、的所得
基本税率25%
非居民 企业 设立 机构场所
与场所有关的境内所得+所得
与场所无关的境内所得 低税率20%
(实际征税时 10%) 未设立 机构场所 境内所得
所得来源确定
销售货物 交易活动发生地
劳务 劳务发生地
转让财产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支付方)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住所地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间接法
一、收入总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权责发生制、实质重于形式,基本同会计)
同时满足:签订合同,未保留管理权和控制,金额可计量,成本可核算
分期收款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货物发出的当天
托收承付 办妥托收手续时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
的当天
预收款 发出商品时
货物发出的当天
工期>12月,预收款or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需要安装 和检验 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发出商品时
--
支付手续费
方式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 收到清单或货款/满180天 金额的确认
售后回购 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作购进商品。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收到的为负债,回购价格>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以旧换新 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购进商品 商业折扣 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
现金折扣 扣除现金拆扣前的金额
销售折让 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买一赠一 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
在纳税期末,提供劳务的结果能可靠估计,应完工进度确认劳务收入 安装费 安装完工进度(安装是商品销售附带,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
宣传媒介的收费 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 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
软件费 特定客户开发的,开发的完工进度 服务费 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
艺术表演
、宴会等
相关活动发生时
会员费 即时确认:只有会籍,其他商品服务另行收费
受益期分摊:后续不在付费or后续付费低于非会员
特许权费 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 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
劳务费 长期提供重复的劳务,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
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
转让股权: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
A股息所得: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
B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
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
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混合型投资:(同时符合五条件,按债权投资处理:①固定利息②明确投资期或条件,到期或满足条件,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③对净资产无所有权④无选举与被选举权⑤不参与日常经营)
约定应付利息日,确认利息收入,利息是计
税收入
不超标利息可税前扣除
赎回投资时 实际赎回价
投资成本
差额为债务重组收
益,应纳税
差额为债务重组损失,可
税前扣除
实际赎回价
投资成本
差额为债务重组损
失,可税前扣除
差额为债务重组收益,为
计税所得
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型投资:
同时满足两条件:
①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②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方按权益性投资进行税务处理;支付的利息视为股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
期限跨年度,一次性收取,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由政府据企业销售的一定比例给予的,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其他财政补贴,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按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属于营业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 特殊收入的确认
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受托加工制造、建筑 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
年度内完工进度 或 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产品分成方式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收入额=产品的公允价值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
利润分配等用途
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规定的除外)
铁路债券利息 2019~2023年发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永续债 (明债实股)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 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 处置资产 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
(加工别的的产品、改变形状等、改变用途、总分机构之
间转移等)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
础延续计算
外部 处置资产 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
(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
配、对外捐赠、其他改变所有权属)
按被移送资产的公
允价值确认收入
所得税法(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限制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
税收政策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确定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收入实现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递延纳税的停止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转让股权或收回投资的,停止递延。 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转让
代个人持有 的限售股 ①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原值无法确认的:原值和合理税费=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 15%
②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限售股解禁前
转让限售股
全部收入纳税
(六)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政府划入 政府投资 作国家资本金处理,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税基础 指定用途
按规定管理
作不征税收入,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不征税收入 无偿划入 征税收入,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无的按公允=收入
股东划入 协议作为资本金,不计收入,计税基础=公允价值
其他,按公允价值作为收入纳税,计税基础=公允价值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非经营性,不属于所得税范畴 经营性,属于所得税范畴,但免税
1.财政拨款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务院批准,有专项用途)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单独核算,5年内位置处未交回,第6年确认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转让国债不免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
适用年利率
× 持有天数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和3:持股期间>12月,免税,<12月,交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接受捐赠、其他政府补助、会费,不征免征收入的孳息、其他)
三、税前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扣除项目的原则 真实、合法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允许扣除: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退休返聘、劳务派遣,应区分工资薪金和福利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看情况扣除
国有性质企业,限额内可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股权激励: 等待期内不可税前扣除
可行权后公允价值与实际行权价格差额可税前扣除
劳务派遣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应作劳务费支出
直接付给员工个人,应作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
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
总额 14% 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2% 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8% 准予在以后年度扣除
★福利部门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均计入职工福利费
★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准确划分的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核电企业培养核电厂操纵员的培养费用,可作为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准予扣除:五险一金,特殊工种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符合规定的商业保险费、企业财产保险
限额扣除: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工资总额 5%以内,准予扣除 不得扣除:为投资者、职工付的商业保险费
据实扣除: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2.金融企业存款利息和同业拆借
3.经批准债券利息
限额扣除:1.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2.关联企业:从其关联方债权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扣除
金融企业为 5:1,其他企业为 2:1
能证明交易独立or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不受债资比限制
3.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
向股东or关联自然人:参照关联方
向内部职工or其他人员:有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不超同期同类金融贷款利率部分,可扣除
合理的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资本化利息,计入资产成本,随资产折旧扣除。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发生额的 60% VS 销售(营业)收入的 5‰ 孰低
筹建期间: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筹办费,经营当年一次扣或长期待摊3年
不超过标准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一般企业 15%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
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
30% 2011.1.1.~2025.12.31
烟草企业 0
关联企业签分摊协议:可将分给其中一方的计算限额在另一方扣除,不合并 筹建期间: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
依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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