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是什么?
第⼀部分国务院令《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释义与案例精解;第⼀章总则;第⼆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章附则;第三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旧法规对照;第四部分附录。
我们的国家有规定,不管是个⼈所得还是企业所得只要达到⼀定的数额都要向国家交付⼀定的税款,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交税是我们必须要做到的义务,是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秩序福利制度的⼯具,下⾯来说⼀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章 总则
第⼀条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条所称个⼈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政成⽴的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
律成⽴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产经营、⼈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农场、开采⾃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居民企业委托营业⼈在中国境内从事⽣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经常代其签订,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视为⾮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所得、特许权使⽤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所得、特许权使⽤费所得,按照负担、⽀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付所得的个⼈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第⼆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节 ⼀般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和费⽤,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和费⽤;不属于当期的收⼊和费⽤,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和费⽤。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免税收⼊和各项扣除后⼩于零的数额。
第⼗⼀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五条所称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第⼆节 收 ⼊
第⼗⼆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的货币形式,包括现⾦、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的⾮货币形式,
包括固定资产、⽣物资产、⽆形资产、、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销售货物收⼊,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提供劳务收⼊,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物资产、⽆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取得的收⼊。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第⼗⼋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是指企业将资⾦提供他⼈使⽤但不构成权益性
投资,或者因他⼈占⽤本企业资⾦取得的收⼊,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利息等收⼊。利息收⼊,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收⼊,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权取得的收⼊。租⾦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应付租⾦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第⼆⼗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费收⼊,是指企业提供、⾮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权取得的收⼊。特许权使⽤费收⼊,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应付特许权使⽤费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第⼆⼗⼀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接受捐赠收⼊,是指企业接受的来⾃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第⼆⼗⼆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第(⼋)项规定的收⼊外的其他收⼊,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逾期未退包装物押⾦收⼊、确实⽆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收回的应收款项、收⼊、补贴收⼊、收⼊、汇兑收益等。
第⼆⼗三条 企业的下列⽣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的实现:
所得税法(⼀)以分期收款⽅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确认收⼊的实现;
(⼆)企业受托加⼯制造⼤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进度或者完成的⼯作量确认收⼊的实现。
第⼆⼗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式取得收⼊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期确认收⼊的实现,其收⼊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五条 企业发⽣⾮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民政府对纳⼊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项所称⾏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财政管理的费⽤。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项所称政府性基⾦,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途的财政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
政性资⾦。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条第⼆款规定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企业所得税法,本条则进⼀步明确为依据中国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成⽴的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居民企业中的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给⼤家详细的整理出来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是什么,还有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都已经⼀条⼀条的罗列出来了,希望⼤家已经对此有所认识,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所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