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程施⼯合同的内容具有什么内容
实际⽣活中⽆论是建设哪项⼯程⼀般都是要签订施⼯合同的。建设⼯程施⼯合同是发包⽅和承包⽅为完成商定的施⼯⼯程,确保⼯程进度或者明确事项⽽签订的协议。那么建筑⼯程施⼯合同的内容具有什么内容,下⾯店铺池州律师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建筑⼯程施⼯合同的内容
1、当事⼈条款合同应明确
当事⼈条款合同应明确发包⼈与承包⼈的名称、法定代表⼈、⼯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式等基本情况,承包⼈应具备与合同⼯程相对应的施⼯企业资质等级。
2、⼯程名称和范围(标的物条款)
该条款主要⽤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程的内容和范围。项⽬名称、施⼯现场的位置、施⼯界区等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施⼯准备条款
该部分条款主要对在⼯程施⼯前应完成的⼯作进⾏约定,主要包括施⼯现场具备施⼯条件,⼟地平整、道路通畅及⽔电设施应予完成;具备必要的施⼯合法性⽂件,其中最重要的⽂件即为施⼯许可证,依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许可证的⼯程不能开⼯,当然还包括其他如临时⽤地、爆破作业等其他许可⽂件;施⼯场地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及⼯程设计图纸的交付,发包⼈并应对其提供的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施⼯组织设计和⼯期承包⼈应提交施⼯组织设计和⼯程进度计划
经发包⼈指定的监理⼯程师或发包⼈驻场代表确认后,承包⼈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并接受监理⼯程师或发包⼈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程开⼯与竣⼯⽇期,并对⼯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约定。
5、⼯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承包⼈应对⼯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
按国家标准,建设⼯程质量检验按分项、分部、单位⼯程的质量评定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合同应约定⼯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对⼯程质量发⽣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序。  在⼯程施⼯过程中,甲⽅委派的监理⼯程师或驻场代表有权随时对⼯程质量进⾏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则承包⼈应予拆除和重新施⼯,使之达到约定标准。对隐蔽⼯程和中间⼯程的验收程序及双⽅责任,合同也应作出约定。
6、价款及其⽀付在建设⼯程合同实务中,价款问题产⽣的纠纷最为常见
建设⼯程尤其是⼤型⼯程的造价⾦额通常较⼤,合同履⾏期相对较长,其中可变因素较多,因此在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价款难以确定或其确定过程较复杂的情况。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程施⼯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建设⼯程施⼯合同价款的⽅式:固定价,即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可调价,即合同约定⼯程价格在实施期间随价格变化⽽调整;⼯程成本加酬⾦确定的价格。当事⼈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中⼀种计价⽅式。  在⼯程款的⽀付⽅⾯,通常⼯程款可分为三部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预付款是指开⼯前由发包⼈向承包⼈⽀付的款项,款项⽤于承包⼈开⼯前期的准备⼯作,该部分款项应于开⼯后从发包⼈应付⼯程款中扣除。进度款则指发包⼈按合同约定的⼯程进度逐笔⽀付的款项。由于建设⼯程施⼯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不能要求承包⼈承担垫付⼯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程进度⽀付⼯程进度款是建设⼯程施⼯合同的重要特点。结算款是指⼯程竣⼯后,双⽅对⼯程总价进⾏结算所确认的⼯程款,对发包⼈已付⼯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发包⼈应予⽀付。
7、材料及设备供应建设⼯程
材料及设备供应建设⼯程涉及到⼤量的材料与设备,因此合同应就材料与设备供应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期、验收程序及标准、保管责任等问题进⾏约定。材料和设备既可由发包⼈提供,也可由承包⼈提供,提供⽅应对材料与设备的合格性承担责任,另⼀⽅有权对其进⾏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
8、竣⼯验收与结算条款竣⼯验收与结算条款应对验收和决算的程序进⾏明确约定
在预计竣⼯⽇期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承包⼈应通知发包⼈准备验收,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发包⼈应及时组织有关各⽅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与承包⼈共同进⾏竣⼯验收,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修改意见,验收合格或经修改后合格的,承包⼈应提交竣⼯验收报告。发包⼈不组织验收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注意事项
⽬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企业⼯程利润长期在低⽔平运⾏,且发包⼈拖⽋⼯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施⼯企业由于项⽬现场管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期延误或者出现⼯程质量问题⽽引发业主提出⾼额索
赔、最终导致施⼯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新的施⼯任务不断承接的同时,施⼯企业作为承包⼈能否进⼀步加强施⼯合同管理,有效规避合同履⾏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
(⼀)审查发包⼈与承包⼈履约情况
1、对发包⽅主要应了解两⽅⾯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续是否齐全。例:建设⽤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了招标等。
②履约能⼒即资⾦问题。施⼯所需资⾦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资质情况; ②施⼯能⼒; ③社会信誉; ④财务情况
承包⽅的⼆级公司和⼯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履约管理之⼯期
a、⼯期和施⼯进度
1、实际开⼯⽇期的认定
①承包⼈有证据证明实际开⼯⽇期的,则应认定该⽇期为实际开⼯⽇期。承包⼈的证据可以是发包⼈向承包⼈发出的通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的会议纪要、施⼯许可证等;
②承包⼈虽⽆证据证明实际开⼯⽇期,但有开⼯报告,则应认定开⼯报告中记载的开⼯⽇期为实际开⼯
⽇期;
③若承包⼈⽆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期,亦⽆开⼯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期为准。
2、竣⼯⽇期的认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 [2] 定认定⽅法:
①双⽅确认的⽇期为竣⼯⽇期;
②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的,以竣⼯验收合格之⽇为竣⼯⽇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验收备案⽇期,因为竣⼯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③承包⼈提交竣⼯验收报告,发包⼈拖延验收的,以承包⼈提交验收报告之⽇为竣⼯⽇期;
④未经过竣⼯验收,发包⼈擅⾃使⽤的,以转移占有建设⼯程之⽇为竣⼯⽇期。
b、⼏种影响⼯期的因素
1、施⼯许可证:
①如未取得且未施⼯,以取得施⼯许可证之⽇作为开⼯⽇期;
②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则⼀般以施⼯开始⽇为开⼯⽇期。
2、拖⽋⼯程款
拖⽋⼯程款且导致停⼯或缓慢施⼯,则⼯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3、设计变更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期。
4、图纸延误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期。
5、增加⼯程量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期。
6、质量鉴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建设⼯程竣⼯前,当事⼈对⼯程质量发⽣争议,⼯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期期间。
①鉴定合格,顺延⼯期;
②鉴定不合格,视情况⽽定。
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不能正常进⾏;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程在隐蔽前,施⼯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等。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期。
8、⼀周内,⾮施⼯单位原因停⽔、停电、停⽓造成停⼯累计超过8⼩时
9、发⽣不可抗⼒事件
⽆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旦发⽣,要积极采取措施,阻⽌和预防扩⼤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建设⼯程的施⼯合同内容包括了⼯程范围、建设⼯期、中间交⼯⼯程的开⼯和竣⼯时间、⼯程质量、⼯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等双⽅相互协作的条款。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需要律师咨询,请咨询店铺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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