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程施⼯合同管辖
在城市⾥的建设⼯程都是⼀些较⼤规模的⼯程,⽐如地铁、⼤楼、标志物等等。这些⼯程都是需要签订施⼯合同的,如果出⾏了合同纠纷,是归哪管辖的呢?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设⼯程施⼯合同管辖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条第⼆款的规定:“农村⼟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明确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适⽤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建设⼯程⽆效的情形
建设⼯程施⼯领域实⾏严格的资质准⼊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企业实⾏资质强制管理。建设⼯程质量就是⽣命,施⼯企业的施⼯能⼒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建设的基础,⽆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效合同。但是,承包⼈在⼯程竣⼯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效合同处理。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
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程⾼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挂靠”这⼀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借⽤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程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意见认为将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不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种意见。将此情形作⽆效规定,维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业市场,使建设⼯程质量有了保障基础,也推动了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当然,司法解释没有对哪种情形属“借⽤资质”予以明确,将此认定交给了法官。实务中⼀般有这么⼏个标准:第⼀,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第⼆,以其他⽅式允许他⼈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程的;第三,项⽬负责⼈、技术负责⼈、项⽬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等均⾮承包⼈本单位⼈员。⼯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或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合同属⽆效合同。
3、必须招标的未进⾏招投标或中标⽆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程必须进⾏招标的范围进⾏了规定,详细的规定在《⼯程建设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程未进⾏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合同⽆效。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必须招标的项⽬,总包⼟建与安装⼯程以招标⽅式,⽽附属⼯程如装饰⼯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该直接发包的合同也属⽆效合同;⼆、必须招标的项⽬,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包⼯程中的部分⼯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施⼯,建设单位与第三⽅签订的施⼯合同也属⽆效。《招标投标法》第五⼗、五⼗⼆、五⼗三、五⼗四、五⼗五、五⼗七条规定了中标⽆效的六种情形。该法第四⼗五条第⼆款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和投标⼈具有法律约束⼒。中标是发包⼈与承包⼈签订施⼯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效必然导致施⼯合同⽆效。
4、违法分包
施⼯总包单位进⾏项⽬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效。如何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种情形:⼀、总包单位将⼯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的属违法分包;⼆、总包合同中未约定,⼜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三、总包单位将⼯程主体结构的施⼯分包的;四、分包单位进⾏再分包的。这⼏类均属违法分包。
5、转包
《民法典》第七百九⼗⼀条、《建筑法》第⼆⼗⼋条都明确规定禁⽌转包⼯程项⽬,《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了不得转包⼯程,该条例第七⼗⼋条规定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程后,不履⾏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转给他⼈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为。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同样的规定。需要注意,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承包⼈与总包⽅、分包⼈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不能以转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合同⽆效。
建设⼯程施⼯合同如果出⾏了纠纷,就是由建设⼯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建设⼯程是视为不动产的,管辖原则与其他不动产的管辖是⼀致的。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到您。如果您的问题⽐较复杂,我们店铺也提供律师服务,欢迎您前来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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